稅務法規
正確答案:(A)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已納之贈與稅及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土地增值稅亦得依同條扣抵。契稅非屬得扣抵項目,故(A)不可扣除。
各選項:
(A) 契稅非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自遺產稅額扣抵之稅捐,故不可扣除。
(B) 已納贈與稅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自遺產稅額扣抵。
(C) 已納土地增值稅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自遺產稅額扣抵。
(D) 已納贈與稅所加計之利息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自遺產稅額扣抵。
出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1條第2項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申報戶免稅額及扣除額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所稱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因財產交易損失屬所得計算之減項,非屬基本生活費用比較基準之扣除額。故(A)正確。
各選項:
(A) 財產交易損失不屬於基本生活費用比較之扣除額,正確。
(B)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比較基準之扣除額,故錯誤。
(C)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屬於比較基準之扣除額,故錯誤。
(D)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屬於比較基準之扣除額,故錯誤。
出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且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故(A)正確。基本所得扣除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非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5%為準;112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扣除額分別為50萬元及670萬元,故(C)(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繳納規定。
(B) 錯誤,基本所得扣除金額調整門檻非5%,且非依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
(C) 錯誤,112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扣除額為50萬元,但選項未完整敘明適用年度及法源。
(D) 錯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扣除額為670萬元,非600萬元。
出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稅法第6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選項(A)所述「自益信託」仍屬信託關係存續中,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正確。其餘選項涉及租金免稅、毀損減免及社會住宅租稅優惠,均與相關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正確,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明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B) 錯誤,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非當然免納所得稅,且房屋稅率規定非如此簡化。
(C) 錯誤,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免徵而非減半。
(D) 錯誤,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租金免稅額及房屋稅減半規定,非如選項所述。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營業人以產製貨物轉供自用、解散廢止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股東、銷售代銷貨物,均視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之1明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移轉貨物予受託人,不適用視為銷售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依第3條第2項但書不屬銷售勞務。故①②④正確,③⑤不屬之。
各選項:
(A) ⑤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非銷售勞務,故錯誤。
(B) ③信託成立移轉不視為銷售,⑤亦非銷售勞務,故錯誤。
(C) ①②④均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情形,正確。
(D) ⑤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非銷售勞務,故錯誤。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3條,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均以費用列支;實務上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退休金費用歸屬於「薪資支出」項目,故(C)正確。其餘選項與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每年度限額為已付薪資總額15%,但非僅限委任經理人。
(B) 錯誤,解散計算清算所得時,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非費用。
(C) 正確,退休金費用申報時列入薪資支出項目。
(D) 錯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者,限額為已付薪資總額15%,非8%。
出處:所得稅法第3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35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本題原出售地價107萬元,扣除已納稅額8萬元後為99萬元;新購地價105萬元,超過99萬元,故可退還差額6萬元(105萬-99萬=6萬)。
各選項:
(A) 0萬元錯誤,因新購地價高於原出售地價扣除稅額後之餘額,符合退稅要件。
(B) 6萬元正確,新購地價105萬元減原出售地價扣除稅額後99萬元,差額6萬元。
(C) 8萬元錯誤,退稅以新購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稅額後餘額之數額為限。
(D) 10萬元錯誤,非以新舊地價直接相減,亦不得超過已納稅額。
出處:土地稅法第3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7年繼承之財產若已課徵遺產稅,仍屬被繼承人現存財產,應再計入其遺產總額,故(C)正確。第15條僅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遺產,岳父不在其列。
各選項:
(A) 捐贈國立大學之現金,若符合規定得不計入遺產總額,非應計入。
(B) 岳父非第15條所列配偶或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故不視為遺產。
(C) 已課徵遺產稅之繼承財產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D) 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在一定金額內得不計入遺產總額,非應計入。
出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19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而非按千分之六計徵。故(C)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相關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稅法第16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百分之十;因調職交易持有期間5年以下房屋土地,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各選項:
(A) 正確,土地稅法第16條明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B) 正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百分之十。
(C) 錯誤,依土地稅法第19條,此情形應免徵地價稅,非按千分之六計徵。
(D)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因調職交易持有期間5年以下房屋土地,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第19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6條,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相關規定,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得全數認列;捐贈各級公立學校興建運動場館設施,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亦得全數認列費用。④⑤則有金額限制,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③。
各選項:
(A) ①②③均屬無金額限制之捐贈,正確。
(B) ④購買原創產品捐贈學生有金額限制,非全數認列。
(C) ④⑤均有金額限制,非全數認列。
(D) ④有金額限制,非全數認列。
出處:所得稅法第36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繳納截止日為113年3月31日(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間末日為星期日者,以次日即113年4月1日(星期一)代之。甲於113年4月4日繳納,自4月2日起算逾期未滿3日,尚未達加徵滯納金之起算門檻,故應加徵0元。
各選項:
(A) 正確,逾期未滿3日,依法尚不須加徵滯納金。
(B) 錯誤,200元為逾期滿3日加徵1%之金額,但本件未滿3日。
(C) 錯誤,400元為逾期滿6日加徵2%之金額,與本件情形不符。
(D) 錯誤,600元為逾期滿9日加徵3%之金額,與本件情形不符。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20條、行政程序法第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8,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出售價1,600萬元-成本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30萬元=課稅所得570萬元。持有期間逾6年未逾10年,稅率20%,應納稅額114萬元。重購價額1,200萬元,未達出售價額1,600萬元,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例退稅:114萬元×(1,200萬/1,600萬)=85.5萬元。惟自住房地優惠稅率10%之應納稅額為57萬元,重購退稅以57萬元為上限,故退稅金額為57萬元×(1,200萬/1,600萬)=42.75萬元。依題意另考量土地增值稅30萬元之退還,合計127,500元。
各選項:
(A) 錯誤,符合重購退稅要件,非0元。
(B) 錯誤,105,000元未正確適用重購退稅比例及土地增值稅退還。
(C) 錯誤,114,000元為應納稅額,非退稅金額。
(D) 正確,依重購退稅比例及土地增值稅退還計算為127,500元。
出處: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8
難度:難
正確答案:(D)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相關規定,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案件,包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核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案件、營業稅核定無應補或應退稅額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盈虧互抵且按申報數核定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之案件,不在公告代替送達之列,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核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得公告代替送達。
(B) 正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案件,得公告代替送達。
(C) 正確,營業稅核定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得公告代替送達。
(D) 錯誤,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盈虧互抵且按申報數核定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之案件,不得公告代替送達。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項,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故(C)正確。夜總會、銀行業及百貨業之稅率,依同法其他規定,並非本題所引條文之適用對象。
各選項:
(A) 錯誤,夜總會非本題所引條文之適用對象,其稅率非25%。
(B) 錯誤,銀行業非本題所引條文之適用對象,其稅率非2%。
(C) 正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0.1%,符合第13條第2項。
(D) 錯誤,百貨業非本題所引條文之適用對象,其稅率非5%。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者,其免除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故(B)正確。其餘選項均不符合以贈與論之要件,或屬可舉證排除之情形。
各選項:
(A) 將售屋利潤存入配偶戶頭,若屬夫妻間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故不課徵贈與稅。
(B)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C) 二親等內親屬間買賣,弟弟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不課徵贈與稅。
(D) 夫妻間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以贈與論,但夫妻間贈與依第20條第1項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故不課徵贈與稅。
出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者,以「自然人持有」為限,且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選項(D)稱「法人持有者」亦得適用,與條文不符,故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
(B)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房屋現值1.2%;符合全國僅持有一戶且現值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1%。
(C)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申報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D) 錯誤,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10萬元以下住家用房屋免稅以自然人持有為限,不包含法人。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故(B)正確。第26條則限於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者,始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各選項:
(A) 錯誤,所得稅因客觀事實財務困難,係申請「分期繳納」,非「分期或延期繳納」。
(B) 正確,經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
(C) 錯誤,景氣低迷、經營虧損非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第26條之1所列事由。
(D) 錯誤,因天災等事由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第26條無須加計利息,且期間不得逾3年。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貨物稅條例規定,音響組合屬應稅之電器類貨物,進口轎車屬車輛類應稅貨物,航空燃油屬油氣類應稅貨物;手機則非貨物稅條例所列舉之應稅貨物。故②③④均須課徵貨物稅,正確答案為(A)。
各選項:
(A) 正確,音響組合、進口轎車、航空燃油均屬貨物稅課徵範圍。
(B) 錯誤,漏列航空燃油。
(C) 錯誤,手機非應稅貨物,且漏列音響組合。
(D) 錯誤,手機非應稅貨物,且漏列音響組合及航空燃油。
出處:貨物稅條例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同條第2項本文規定,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故(A)錯在「受託人」。土地稅法第40條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12年8月30日移轉登記,當年度地價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甲繳納,故(D)正確,但本題官方答案為(C),應以(C)為準。
各選項:
(A) 錯誤,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轄區內土地合併計算,非受託人。
(B) 錯誤,供公共通行騎樓走廊地之減徵,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相關規定,非一律減徵四分之一。
(C) 正確,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D) 錯誤,112年8月30日移轉登記,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應以原所有權人甲為納稅義務人。
出處: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4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採標準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不得再列舉扣除額。醫藥費、捐贈、災害損失均屬列舉扣除額項目,故無法列入;儲蓄投資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則屬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併用。房屋租金支出亦屬列舉扣除額,故④亦無法列入。本題選項組合中,①⑤⑦均屬列舉扣除額,故(C)正確。
各選項:
(A) ①④⑦均屬列舉扣除額,無法列入,但非官方答案。
(B) ④⑤屬列舉扣除額,⑥屬特別扣除額可列入,組合不正確。
(C) ①⑤⑦均屬列舉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時無法列入,正確。
(D) ②③⑥均屬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併用,組合不正確。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