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戶籍法第77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故(D)正確。其餘選項與條文不符:不實申請依第76條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依第79條處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900元罰鍰,並無連續處罰規定;罰鍰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各選項:
(A) 錯誤,故意為不實申請依戶籍法第76條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B) 錯誤,戶籍法第79條無「得連續處罰至申請為止」之規定。
(C) 錯誤,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辦理,罰鍰處分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D) 正確,符合戶籍法第77條規定。
出處:戶籍法第76條、第77條、第7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有A、B兩國國籍,應以關係最切之國籍為其本國法,而非逕以住所地法或取得先後決定,故(C)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多數國籍時應依關係最切國籍定本國法,非直接適用住所地法。
(B) 錯誤,本國法之決定與取得國籍先後無關。
(C)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應選定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D) 錯誤,行為能力之準據法非一律依行為地法,且本題重點在多數國籍之處理。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12條,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故本人改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更改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資料,不包括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兄弟姊妹。
各選項:
(A) 正確,姓名條例第12條明定應同時更改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
(B) 錯誤,法條未規定應更改父母戶籍資料。
(C) 錯誤,法條未規定應更改直系血親尊親屬戶籍資料。
(D) 錯誤,法條未規定應更改兄弟姊妹戶籍資料。
出處:姓名條例第1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回復傳統姓名若屬回復其原有傳統姓名,因戶政機關已有原登記資料可稽,無須再檢附證明文件;而更改姓名、冠姓、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等,均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題涉及姓名條例第4條、第13條及施行細則之申請程序規定。
各選項:
(A) 更改姓名須檢附證明文件,故錯誤。
(B) 回復傳統姓名不必檢附證明文件,故正確。
(C) 冠姓須檢附證明文件,故錯誤。
(D) 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須檢附證明文件,故錯誤。
出處: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戶籍法第48條之1,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其餘如出生、死亡、遷徙等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須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始得逕行為之。故(C)正確。
各選項:
(A) 出生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須經催告仍不申請始得逕行為之。
(B) 死亡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須經催告仍不申請始得逕行為之。
(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1免經催告程序,正確。
(D) 遷徙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須經催告仍不申請始得逕行為之。
出處:戶籍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戶籍法相關規定,臺灣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設籍,其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原臺灣戶籍應予廢止而非撤銷。撤銷係針對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登記事項,本題戶籍原屬合法存在,故非撤銷。戶政機關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知後,應辦理廢止臺灣戶籍登記。
各選項:
(A) 錯誤,撤銷係針對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登記事項,本題非屬之。
(B) 錯誤,原臺灣戶籍並非自始不存在,不得視為自始無效。
(C) 正確,原戶籍合法存在,因取得大陸戶籍而應予廢止。
(D) 錯誤,取得大陸地區戶籍後,不得保留臺灣戶籍。
出處:戶籍法第23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66條但書,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其餘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依戶籍法第66條之1,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故僅(B)須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各選項:
(A) 錯誤,婚姻紀錄證明書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B) 正確,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C) 錯誤,更改姓名紀錄證明書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D) 錯誤,遷徙紀錄證明書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出處:戶籍法第66條、第66條之1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姓名條例第5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但藝名、筆名、字號等,於文學、藝術、演藝等文化活動中,得使用別名。簽唱會屬演藝文化活動,故得以藝名「曾小麗」簽名。銀行開戶、畢業證書、營利事業登記均屬依法令應使用本名之行為,不得使用藝名。
各選項:
(A) 簽唱會屬演藝文化活動,依姓名條例第5條但書得使用藝名,正確。
(B) 銀行開立薪資帳戶屬依法令應使用本名之行為,不得使用藝名。
(C) 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屬依法令應使用本名之行為,不得使用藝名。
(D) 營利事業登記屬依法令應使用本名之行為,不得使用藝名。
出處:姓名條例第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2條規定,戶籍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撤銷歸化許可涉及國籍與戶籍登記事項,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故由內政部為撤銷歸化許可之主管機關。本題所附條文雖未直接規定撤銷歸化許可,但依戶籍法第2條可判斷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各選項:
(A) 外交部主管外交及護照等事項,非戶籍法所定主管機關。
(B) 內政部為戶籍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正確。
(C)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非撤銷歸化許可之中央主管機關。
(D) 內政部移民署為入出國及移民事務機關,非戶籍法所定主管機關。
出處:戶籍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國籍法第2條,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丁為美國籍甲所生,其母可考且具有美國籍,不符合「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之要件,故丁不能依該規定取得我國國籍。其餘選項依國籍法相關規定,均可能取得我國國籍。
各選項:
(A) 乙為無國籍人,與丙結婚並合法居留三年後,得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
(B) 丁之母甲為美國籍且可考,不符合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之要件,故不能取得我國國籍。
(C) 甲歸化時,其16歲未婚子女戊得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隨同歸化。
(D) 己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得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取得我國國籍。
出處:國籍法第2條、第3條至第5條、第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國籍法第10條第1項,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自歸化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特定公職,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政務官、縣(市)議員等。內政部部長屬政務官,不分區立法委員及縣(市)議員均屬限制範圍。相當簡任12職等之大學院校學務長非該條列舉限制職務,故歸化後即得擔任。
各選項:
(A) 內政部部長為政務官,歸化後5年內不得擔任。
(B) 大學院校學務長非國籍法第10條限制之職務,歸化後即得擔任。
(C) 不分區立法委員屬立法委員,歸化後5年內不得擔任。
(D) 縣(市)議員為國籍法第10條明文限制之職務。
出處:國籍法第1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遺囑人立遺囑時之本國法;但遺囑方式,得依行為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甲為A國人,立遺囑時本國法為A國法;住所地為B國;行為地為C國,故遺囑方式得依A國法、B國法或C國法。我國法僅因繼承標的位於我國而適用,並非遺囑方式之準據法選項,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A國法為遺囑人立遺囑時之本國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B) 正確,B國法為遺囑人住所地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C) 正確,C國法為遺囑行為地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D) 錯誤,我國法非遺囑方式之選法選項,僅因繼承標的在我國而適用。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原則上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免提出。甲為加拿大籍,加拿大允許雙重國籍,若因非可歸責事由無法取得證明,自得免提出,故(C)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國籍法未規定歸化後2年內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期限。
(B) 錯誤,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非撤銷歸化許可之法定事由。
(C) 正確,因非可歸責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免提出。
(D) 錯誤,定居許可與歸化許可程序不同,不得以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為前提逕行許可定居。
出處:國籍法第4條、第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但書,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其餘選項依同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遷出原鄉3個月以上,原則上應為遷出登記。故僅(B)符合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
各選項:
(A) 出境2年以上,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本文應為遷出登記。
(B) 入矯正機關收容,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但書得不為遷出登記,正確。
(C) 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2年者,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D) 遷出原鄉3個月以上,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應為遷出登記。
出處:戶籍法第1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姓名條例規定,國民取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字典等通用字典所列有文字,且不得使用字母、符號或自創文字。選項(A)「陳張寶」均為通用中文字,未違反規定。選項(B)含英文字母Q,選項(C)「耳東」為部首拆解而非正式文字,選項(D)僅有母姓「張」而無父姓或母姓以外之姓,均不符規定。
各選項:
(A) 正確,均為通用中文字,符合姓名條例規定。
(B) 錯誤,姓名不得使用英文字母。
(C) 錯誤,「耳東」為部首拆解,非通用字典所列文字。
(D) 錯誤,子女應從父姓或母姓,此處未冠父姓或母姓。
出處:姓名條例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再依同法第47條,婚姻之效力原則上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因此,本題情形應先適用生父與生母婚姻效力之準據法,即其共同本國法,故(A)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連結第47條,婚姻效力依夫妻共同本國法。
(B) 錯誤,結婚地法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所連結之準據法。
(C) 錯誤,子女本國法為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非本條所定身分準據法。
(D) 錯誤,關係最切地法僅於無共同本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時,始有適用。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第4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2011年結婚已超過97年5月22日,且題意未顯示結婚已生效,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各選項:
(A) 2013年結婚非97年5月22日以前,且未顯示已生效,不得僅以一方為申請人。
(B) 2011年結婚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正確。
(C) 2009年結婚非97年5月22日以前,且未顯示已生效,不得僅以一方為申請人。
(D) 2007年結婚屬97年5月22日以前,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非應以雙方為申請人。
出處:戶籍法第3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款,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得申請改名。同條第2項僅就第1項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規定以三次為限,並未對第7款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之改名設次數限制。因此雅美族原住民依親隨子名制申請改名,無次數限制。
各選項:
(A) 錯誤,姓名條例未對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設1次限制。
(B) 錯誤,姓名條例未對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設2次限制。
(C) 錯誤,姓名條例未對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設3次限制。
(D) 正確,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無次數限制。
出處:姓名條例第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已歸化為B國人,且未放棄A國國籍,屬雙重國籍。依同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移居B國、在B國定居、結婚生子並歸化,生活重心在B國,故以B國法為其本國法,繼承應適用B國法。
各選項:
(A) 錯誤,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非當然適用我國法。
(B) 錯誤,甲雖保有A國國籍,但關係最切之國為B國,故不適用A國法。
(C) 正確,甲歸化B國且生活重心在B國,依關係最切原則適用B國法。
(D) 錯誤,法官應依法定標準認定關係最切之國,非自行擇一適用。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若在我國有未繳清之稅捐、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內政部得不予許可其喪失國籍。遺產稅逾期未繳屬未繳清之稅捐,故甲之我國國籍仍不喪失。離婚、在日本遭逮捕、交通違規罰單未繳,均非國籍法所定不得喪失國籍之事由。
各選項:
(A) 歸化日籍後離婚不影響已取得之外國國籍,亦非不得喪失我國國籍事由。
(B) 在日本因詐欺遭逮捕,非國籍法所定不得喪失我國國籍事由。
(C) 在我國有遺產稅逾期尚未繳納,屬未繳清稅捐,依國籍法不得喪失我國國籍。
(D) 交通違規罰單未繳雖屬罰鍰,但國籍法所定者為未繳清之稅捐或罰鍰,此處以遺產稅最直接符合。
出處:國籍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戶籍法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得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因此(A)稱「須以本人為申請人」過於絕對,忽略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之例外情形,故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為申請人。
(B) 正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C) 正確,申請人非本人時,戶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D) 正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亦應通知本人。
出處:戶籍法第4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本文,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因此現任立法委員如經發現兼具外國國籍,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而非命其限期放棄或申請許可。
各選項:
(A) 正確,國籍法第20條第1項明定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B) 錯誤,限期放棄外國國籍係針對擬任公職者,非已擔任立法委員之處理方式。
(C) 錯誤,已擔任立法委員者並無申請許可繼續任職之規定。
(D) 錯誤,立法委員之解除公職機關為立法院,非監察院。
出處:國籍法第20條第1項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小明之母小美為我國人,故小明出生時即具有我國國籍,無須歸化,亦不以放棄外國國籍為前提。本題涉及國籍之固有取得,採父或母血統主義。
各選項:
(A) 錯誤,小明因母為我國人,出生時即取得我國國籍。
(B) 錯誤,小明屬固有國籍取得,非歸化取得。
(C) 正確,小明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依法取得我國國籍。
(D) 錯誤,我國國籍取得不以放棄他國國籍為要件。
出處:國籍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丙女為國人甲與日本籍乙在日本所生,隨甲返國定居前,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依戶籍法第15條第1款,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丙符合此情形,故應先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而非遷入、出生或出生地登記。
各選項:
(A) 遷入登記係就已設有戶籍者之戶籍遷移,丙在國內未曾設戶籍,不適用。
(B) 丙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正確。
(C) 出生登記係於國內出生者辦理,丙出生於日本,非在國內出生。
(D) 出生地登記僅記載出生地,非丙返國定居應先辦理之登記。
出處:戶籍法第15條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