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7年滿30歲之加拿大人甲男,為中華民國國民乙女之配偶,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0年1月1日經許可歸化中華民國籍,但歸化日之前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關於甲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應於112年1月1日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B甲如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應即撤銷其歸化許可
- C如因非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免提出
- D於甲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得先許可其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