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2011年結婚已超過97年5月22日,且題意未顯示結婚已生效,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各選項:
(A) 2013年結婚非97年5月22日以前,且未顯示已生效,不得僅以一方為申請人。
(B) 2011年結婚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正確。
(C) 2009年結婚非97年5月22日以前,且未顯示已生效,不得僅以一方為申請人。
(D) 2007年結婚屬97年5月22日以前,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非應以雙方為申請人。
出處:戶籍法第3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戶籍法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得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因此(A)稱「須以本人為申請人」過於絕對,忽略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之例外情形,故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為申請人。
(B) 正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C) 正確,申請人非本人時,戶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D) 正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亦應通知本人。
出處:戶籍法第4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本文,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因此現任立法委員如經發現兼具外國國籍,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而非命其限期放棄或申請許可。
各選項:
(A) 正確,國籍法第20條第1項明定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B) 錯誤,限期放棄外國國籍係針對擬任公職者,非已擔任立法委員之處理方式。
(C) 錯誤,已擔任立法委員者並無申請許可繼續任職之規定。
(D) 錯誤,立法委員之解除公職機關為立法院,非監察院。
出處:國籍法第20條第1項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國籍法第2條,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丁為美國籍甲所生,其母可考且具有美國籍,不符合「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之要件,故丁不能依該規定取得我國國籍。其餘選項依國籍法相關規定,均可能取得我國國籍。
各選項:
(A) 乙為無國籍人,與丙結婚並合法居留三年後,得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
(B) 丁之母甲為美國籍且可考,不符合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之要件,故不能取得我國國籍。
(C) 甲歸化時,其16歲未婚子女戊得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隨同歸化。
(D) 己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得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取得我國國籍。
出處:國籍法第2條、第3條至第5條、第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但書,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其餘選項依同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遷出原鄉3個月以上,原則上應為遷出登記。故僅(B)符合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
各選項:
(A) 出境2年以上,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本文應為遷出登記。
(B) 入矯正機關收容,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但書得不為遷出登記,正確。
(C) 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2年者,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D) 遷出原鄉3個月以上,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應為遷出登記。
出處:戶籍法第1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若在我國有未繳清之稅捐、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內政部得不予許可其喪失國籍。遺產稅逾期未繳屬未繳清之稅捐,故甲之我國國籍仍不喪失。離婚、在日本遭逮捕、交通違規罰單未繳,均非國籍法所定不得喪失國籍之事由。
各選項:
(A) 歸化日籍後離婚不影響已取得之外國國籍,亦非不得喪失我國國籍事由。
(B) 在日本因詐欺遭逮捕,非國籍法所定不得喪失我國國籍事由。
(C) 在我國有遺產稅逾期尚未繳納,屬未繳清稅捐,依國籍法不得喪失我國國籍。
(D) 交通違規罰單未繳雖屬罰鍰,但國籍法所定者為未繳清之稅捐或罰鍰,此處以遺產稅最直接符合。
出處:國籍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姓名條例規定,國民取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字典等通用字典所列有文字,且不得使用字母、符號或自創文字。選項(A)「陳張寶」均為通用中文字,未違反規定。選項(B)含英文字母Q,選項(C)「耳東」為部首拆解而非正式文字,選項(D)僅有母姓「張」而無父姓或母姓以外之姓,均不符規定。
各選項:
(A) 正確,均為通用中文字,符合姓名條例規定。
(B) 錯誤,姓名不得使用英文字母。
(C) 錯誤,「耳東」為部首拆解,非通用字典所列文字。
(D) 錯誤,子女應從父姓或母姓,此處未冠父姓或母姓。
出處:姓名條例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小明之母小美為我國人,故小明出生時即具有我國國籍,無須歸化,亦不以放棄外國國籍為前提。本題涉及國籍之固有取得,採父或母血統主義。
各選項:
(A) 錯誤,小明因母為我國人,出生時即取得我國國籍。
(B) 錯誤,小明屬固有國籍取得,非歸化取得。
(C) 正確,小明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依法取得我國國籍。
(D) 錯誤,我國國籍取得不以放棄他國國籍為要件。
出處:國籍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遺囑人立遺囑時之本國法;但遺囑方式,得依行為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甲為A國人,立遺囑時本國法為A國法;住所地為B國;行為地為C國,故遺囑方式得依A國法、B國法或C國法。我國法僅因繼承標的位於我國而適用,並非遺囑方式之準據法選項,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A國法為遺囑人立遺囑時之本國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B) 正確,B國法為遺囑人住所地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C) 正確,C國法為遺囑行為地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D) 錯誤,我國法非遺囑方式之選法選項,僅因繼承標的在我國而適用。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2條規定,戶籍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撤銷歸化許可涉及國籍與戶籍登記事項,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故由內政部為撤銷歸化許可之主管機關。本題所附條文雖未直接規定撤銷歸化許可,但依戶籍法第2條可判斷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各選項:
(A) 外交部主管外交及護照等事項,非戶籍法所定主管機關。
(B) 內政部為戶籍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正確。
(C)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非撤銷歸化許可之中央主管機關。
(D) 內政部移民署為入出國及移民事務機關,非戶籍法所定主管機關。
出處:戶籍法第2條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