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姓名條例規定,國民取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字典等通用字典所列有文字,且不得使用字母、符號或自創文字。選項(A)「陳張寶」均為通用中文字,未違反規定。選項(B)含英文字母Q,選項(C)「耳東」為部首拆解而非正式文字,選項(D)僅有母姓「張」而無父姓或母姓以外之姓,均不符規定。
各選項:
(A) 正確,均為通用中文字,符合姓名條例規定。
(B) 錯誤,姓名不得使用英文字母。
(C) 錯誤,「耳東」為部首拆解,非通用字典所列文字。
(D) 錯誤,子女應從父姓或母姓,此處未冠父姓或母姓。
出處:姓名條例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再依同法第47條,婚姻之效力原則上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因此,本題情形應先適用生父與生母婚姻效力之準據法,即其共同本國法,故(A)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連結第47條,婚姻效力依夫妻共同本國法。
(B) 錯誤,結婚地法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所連結之準據法。
(C) 錯誤,子女本國法為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非本條所定身分準據法。
(D) 錯誤,關係最切地法僅於無共同本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時,始有適用。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第4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2條規定,戶籍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撤銷歸化許可涉及國籍與戶籍登記事項,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故由內政部為撤銷歸化許可之主管機關。本題所附條文雖未直接規定撤銷歸化許可,但依戶籍法第2條可判斷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各選項:
(A) 外交部主管外交及護照等事項,非戶籍法所定主管機關。
(B) 內政部為戶籍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正確。
(C)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非撤銷歸化許可之中央主管機關。
(D) 內政部移民署為入出國及移民事務機關,非戶籍法所定主管機關。
出處:戶籍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有A、B兩國國籍,應以關係最切之國籍為其本國法,而非逕以住所地法或取得先後決定,故(C)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多數國籍時應依關係最切國籍定本國法,非直接適用住所地法。
(B) 錯誤,本國法之決定與取得國籍先後無關。
(C)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應選定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D) 錯誤,行為能力之準據法非一律依行為地法,且本題重點在多數國籍之處理。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原則上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免提出。甲為加拿大籍,加拿大允許雙重國籍,若因非可歸責事由無法取得證明,自得免提出,故(C)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國籍法未規定歸化後2年內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期限。
(B) 錯誤,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非撤銷歸化許可之法定事由。
(C) 正確,因非可歸責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免提出。
(D) 錯誤,定居許可與歸化許可程序不同,不得以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為前提逕行許可定居。
出處:國籍法第4條、第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戶籍法相關規定,臺灣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設籍,其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原臺灣戶籍應予廢止而非撤銷。撤銷係針對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登記事項,本題戶籍原屬合法存在,故非撤銷。戶政機關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知後,應辦理廢止臺灣戶籍登記。
各選項:
(A) 錯誤,撤銷係針對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登記事項,本題非屬之。
(B) 錯誤,原臺灣戶籍並非自始不存在,不得視為自始無效。
(C) 正確,原戶籍合法存在,因取得大陸戶籍而應予廢止。
(D) 錯誤,取得大陸地區戶籍後,不得保留臺灣戶籍。
出處:戶籍法第23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丙女為國人甲與日本籍乙在日本所生,隨甲返國定居前,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依戶籍法第15條第1款,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丙符合此情形,故應先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而非遷入、出生或出生地登記。
各選項:
(A) 遷入登記係就已設有戶籍者之戶籍遷移,丙在國內未曾設戶籍,不適用。
(B) 丙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正確。
(C) 出生登記係於國內出生者辦理,丙出生於日本,非在國內出生。
(D) 出生地登記僅記載出生地,非丙返國定居應先辦理之登記。
出處:戶籍法第1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遺囑人立遺囑時之本國法;但遺囑方式,得依行為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甲為A國人,立遺囑時本國法為A國法;住所地為B國;行為地為C國,故遺囑方式得依A國法、B國法或C國法。我國法僅因繼承標的位於我國而適用,並非遺囑方式之準據法選項,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A國法為遺囑人立遺囑時之本國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B) 正確,B國法為遺囑人住所地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C) 正確,C國法為遺囑行為地法,得為遺囑方式準據法。
(D) 錯誤,我國法非遺囑方式之選法選項,僅因繼承標的在我國而適用。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已歸化為B國人,且未放棄A國國籍,屬雙重國籍。依同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移居B國、在B國定居、結婚生子並歸化,生活重心在B國,故以B國法為其本國法,繼承應適用B國法。
各選項:
(A) 錯誤,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非當然適用我國法。
(B) 錯誤,甲雖保有A國國籍,但關係最切之國為B國,故不適用A國法。
(C) 正確,甲歸化B國且生活重心在B國,依關係最切原則適用B國法。
(D) 錯誤,法官應依法定標準認定關係最切之國,非自行擇一適用。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若在我國有未繳清之稅捐、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內政部得不予許可其喪失國籍。遺產稅逾期未繳屬未繳清之稅捐,故甲之我國國籍仍不喪失。離婚、在日本遭逮捕、交通違規罰單未繳,均非國籍法所定不得喪失國籍之事由。
各選項:
(A) 歸化日籍後離婚不影響已取得之外國國籍,亦非不得喪失我國國籍事由。
(B) 在日本因詐欺遭逮捕,非國籍法所定不得喪失我國國籍事由。
(C) 在我國有遺產稅逾期尚未繳納,屬未繳清稅捐,依國籍法不得喪失我國國籍。
(D) 交通違規罰單未繳雖屬罰鍰,但國籍法所定者為未繳清之稅捐或罰鍰,此處以遺產稅最直接符合。
出處:國籍法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