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 2甲男與乙女結婚,白手起家,育有丙、丁二子,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丙長大與戊女結婚,戊之妹庚女與丁男在婚宴中相識,一見鍾情,論及婚嫁。甲、乙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經查甲以婚後所得購買一筆市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A 地,甲並因其母車禍身亡,受有慰撫金之賠償100 萬元,乙女婚後則因繼承而取得之一棟市值1,600 萬元的B 屋。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㈠庚、丁兩人可否結婚?(10 分)㈡若乙向甲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訴請法院命甲將其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自己,是否有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