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 1甲男經營A 公司,育有8 歲之乙女。甲先贈與、並過戶其名下市值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之B 房地予乙。其後,甲再以乙之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以乙之名義與丙銀行簽立保證書,承諾就A 公司向丙銀行所借之2,000 萬元借款債務及其利息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保證責任。嗣A 公司未依約清償,丙銀行遂訴請乙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息3,00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每小題20 分,共40 分)㈠甲贈與並過戶B 房地予乙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為何?㈡甲以乙之名義訂立保證契約的效力又如何?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