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3甲無父母子女,死亡時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和其三個弟弟,分別為二十三歲之丙、二十一歲之丁和十九歲之戊。繼承人在甲死亡後五個月始發現甲欠債權人己100 萬元,四人遂直接將遺產100 萬元償還己。償還己二個月後,繼承人又發現尚有一債權人庚,債權額高達300 萬元。試問庚得對何人主張其債權?主張多少?繼承人間之責任又應如何分擔?(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