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2 年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司法
申論 3B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21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置董事5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規定「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 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的主席,而對外代表公司」;然,今有一股東提案修正章程上述的規定,擬將董事長之選任,改為「由股東會就董事中選任之」。請附理由,論述董事長可否由股東會選任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