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2 年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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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1民國102 年修正公司法第154 條規定:「(第1 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2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第2 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請附理由,論述上述規定之意義。(25 分)
申論 2A 股份有限公司為響應政府呼籲企業發揮社會責任,乃於今年6 月股東會召開時,將章程部分規定予以文字修正,即增訂「公司每年的盈餘,將全數捐贈為慈善等社會福祉之用」新規定。雖然A 公司在是次的股東會中,順利通過變更章程案,但事後有不同意見的股東,擬依公司法第191 條規定,向法院提出確認本次章程變更所決議之內容是無效的。請論述該股東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申論 3B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21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置董事5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規定「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 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的主席,而對外代表公司」;然,今有一股東提案修正章程上述的規定,擬將董事長之選任,改為「由股東會就董事中選任之」。請附理由,論述董事長可否由股東會選任之?(25 分)
申論 4承上題,B 公司章程可否就公司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 款「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的權限,改訂為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以符合企業經營的效率性?請附理由論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