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2A 地原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同一家族的8 人共有。壬向庚、辛的繼承人購買而取得應有部分。在壬購買A 地之前,共有人間雖無書面分管協議,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8 人及其繼承人均曾各自占有特定位置興建房屋使用,甲的繼承人甲1 在A 地上占有A1、A2 地上物,乙的繼承人乙1 占有A3、A4 地上物,上開地上物均為該家族所稱「祖厝」的一部分,自民國39 年即已存在。壬主張甲1 及乙1 無權占有A 地,起訴請求甲1 及乙1 拆除各自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請問壬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