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為A 法人董事長,甲未經A 法人總會(公司股東會)決議,將A 法人唯一資產即辦公室所在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乙名下。A 法人之後改選董事會,由丙擔任董事長,丙查閱會計表冊,未見出賣價款入帳,丙即代表A 法人起訴請求乙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A 法人所有。請問丙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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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A 地原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同一家族的8 人共有。壬向庚、辛的繼承人購買而取得應有部分。在壬購買A 地之前,共有人間雖無書面分管協議,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8 人及其繼承人均曾各自占有特定位置興建房屋使用,甲的繼承人甲1 在A 地上占有A1、A2 地上物,乙的繼承人乙1 占有A3、A4 地上物,上開地上物均為該家族所稱「祖厝」的一部分,自民國39 年即已存在。壬主張甲1 及乙1 無權占有A 地,起訴請求甲1 及乙1 拆除各自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請問壬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
申論 3甲為乙的父親,丙、丁為乙的未成年子女,甲年紀已大,考慮乙日常花費過高,為確保家族財產傳承,將甲僅有的A 地移轉為孫子女丙、丁共有。甲死亡後,乙果然因花費不低而缺錢花用,將A 地設定抵押權向戊銀行貸得500 萬元,供自己花用。乙之後無力償還戊銀行本息,戊銀行聲請拍賣A 地,此時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請問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否有理由?(3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