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男乙女於民國95 年在法院辦理公證結婚,但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後,甲乙感情不睦,乙離家出走,與丙同居。乙丙於民國97 年6 月到戶政機關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試問甲乙、乙丙之婚姻是否有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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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何謂死後認領?何謂死後終止收養?現行法有無規定?試說明之。(25 分)
申論 3甲男與乙女未婚同居,致乙生一子A。甲乙分手後,乙與丙男結婚。婚後乙與甲通姦又生一子B。B 二歲時,丙知悉B 非其血統之後,竟將A、B 打成遍體鱗傷。試問乙可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甲可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5 分)
申論 4甲男乙女為夫妻,但感情不睦,乙於婚後不久,即離家出走,與丙男同居,一年後生一子A。其後甲死亡,乙與丙結婚。試問丙、A 間有何親屬關係?(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