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土地法規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土地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試問:此法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得在基地或房屋出賣前預先拋棄?請就己見析論之。(25 分)
申論 2民國105 年7 月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39 號解釋,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部分條文規定,或因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或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違憲規定部分,於1 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試問:司法院釋字第739 號解釋所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違憲之內容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申論 3民國70 年,甲將其所有之A 地號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簽訂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而後乙於該土地上建築加強磚造建築物一棟,並經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其所有。最近,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丙公司,就包含A 地號土地在內之範圍(更新單元),擬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 條、第22 條及第29條等規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送由當地主管機關審議核定發布實施。試問:於此場合,乙之不動產權利,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受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則其受分配時之土地及建築物稅賦,如何處理?以及其納稅義務人為何者?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申論 4甲、乙、丙、丁、戊5 人共有A 地號土地1 筆,其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分之一。現甲、乙、丙3 人擬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將A 地號土地全部出賣予共有人之一丁;於此情形,戊對於該A 地號土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請析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