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法規 申論 4甲、乙、丙、丁、戊5 人共有A 地號土地1 筆,其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分之一。現甲、乙、丙3 人擬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將A 地號土地全部出賣予共有人之一丁;於此情形,戊對於該A 地號土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請析論之。(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