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2甲營業人因竄改發票,導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甲因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 條第1 項逃漏稅捐罪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 條第1 項第5 款之稅捐逃漏,前開之罪於民國(下同)106年5 月1 日遭檢察官以緩起訴確定在案,檢察官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規定,要求甲須於106 年12 月31 日前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予國內公益團體。試問:在刑事偵查程序中,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51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處以甲停止營業,並按行政罰法第21 條規定沒入甲竄改發票所使用之工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