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
正確答案:(C)
解析: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但本題甲施用詐術使乙公司信其為成年人,依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故僱傭契約有效。
各選項:
(A) 錯誤,契約已因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B) 錯誤,一般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允許之契約固屬效力未定,但本題有民法第83條特別規定。
(C) 正確,甲施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成年人,依民法第83條,契約有效。
(D) 錯誤,民法第83條明定此種情形法律行為有效,非無效。
出處:民法第77條、第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乙先於甲死亡,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甲之遺產,但乙無子女,丁為乙之配偶,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代位。戊為丙之子,對乙之遺產無代位繼承權,因乙非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C)正確。
各選項:
(A) 丁為乙之配偶,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甲之遺產。
(B) 丙若預先拋棄繼承,戊仍非代位繼承人,因代位繼承以丙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為前提。
(C) 戊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乙非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故不得對乙之遺產主張代位繼承。
(D) 丙變造遺囑屬喪失繼承權事由,戊得代位繼承甲之遺產,故(D)錯誤。
出處: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實務見解,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因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性,若許時效消滅,將使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有害交易安全。故已登記土地被他人侵占時,返還請求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各選項:
(A) 正確,已登記不動產之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
(B) 錯誤,2年為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短期時效,非本題情形。
(C) 錯誤,5年為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之消滅時效,非本題情形。
(D) 錯誤,15年為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但已登記不動產返還請求權不適用。
出處:民法第125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內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得使第三人代為完成部分工作,故乙得將部分工程轉由丙協助完成。其餘選項與承攬契約之報酬、終止權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正確,承攬人原則上得使第三人代為完成部分工作,除非契約另有禁止約定。
(B) 錯誤,若約定由乙提供材料,材料價額原則上已包含於報酬中,非當然另付。
(C) 錯誤,承攬報酬原則上於工作完成後給付,非先付全額始得請求完成工作。
(D) 錯誤,定作人雖得隨時終止契約,但依民法第511條,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出處:民法第490條、第51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本題涉及給付不能之危險負擔。甲、乙約定一星期後交付,屬往取債務或送付債務?依題意,乙係依約前往指定地點交付,途中因丙闖紅燈致車全毀,屬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且依民法第266條,債權人亦免對待給付。故乙無須負賠償責任,甲亦無須支付價金。
各選項:
(A) 錯誤,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甲免對待給付,無須支付價金。
(B) 正確,乙因不可歸責事由免給付義務,亦無須負賠償責任。
(C) 錯誤,乙無可歸責事由,不負全部賠償責任。
(D) 錯誤,乙無可歸責事由,不負部分賠償責任。
出處:民法第225條第1項、第266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民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同條第2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芒果掉落公有馬路,僅成為無主物或由拾得人依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取得,並非當然歸國家所有,故(D)錯誤。
各選項:
(A) 甲為果樹所有人,芒果掉落自家後院,由甲取得,正確。
(B) 乙為承租人,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芒果掉落承租土地,歸乙所有,正確。
(C) 芒果掉落鄰居乙之後院,乙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物,依民法第802條先占取得,正確。
(D) 芒果掉落公有馬路,非當然歸國家所有,錯誤。
出處:民法第69條、第80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向法院表示,始生效力。甲生前丙、丁所寫之拋棄繼承書面,因繼承尚未開始,且未依法向法院為之,不生拋棄繼承效力。
各選項:
(A) 錯誤,拋棄繼承不得以生前契約或約定預先為之,不因甲與乙之約定而有效。
(B) 正確,繼承開始前所為之拋棄繼承,不生效力。
(C) 錯誤,拋棄繼承非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係以向法院書面表示為之。
(D) 錯誤,生前所為之拋棄繼承不因甲死亡而自動發生效力。
出處:民法第117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丙與戊之親屬關係,應先從丙往上算至共同祖先丁:丙→甲(一親等)→丁(二親等),再從丁往下算至戊:丁→戊(一親等),合計三親等。惟丙與戊並非直系,而係旁系血親;且戊為丁之弟,與丙之祖父丁同輩,故丙與戊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本題親等計算依民法親屬編通說,不涉及禁婚親等限制。
各選項:
(A) 錯誤,丙與戊為血親而非姻親,且非直系。
(B) 錯誤,丙與戊之親等為四親等,非三親等。
(C) 正確,丙與戊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D) 錯誤,丙與戊為血親而非姻親。
出處:民法親屬編—親等計算(民法第967條至第970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用益物權係以支配他人不動產之使用價值為內容,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等;擔保物權則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為目的,包括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質權依民法物權編規定,屬擔保物權,非用益物權,故(D)正確。
各選項:
(A) 不動產役權為用益物權,屬對他人土地之使用收益權能。
(B) 區分地上權為地上權之一種,屬用益物權。
(C) 農育權為用益物權,以在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等使用收益為內容。
(D) 質權為擔保物權,非用益物權,正確。
出處: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之分類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消滅時效之客體為請求權,不包括支配權;支配權如物權、人格權等,原則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除斥期間則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民法第125條以下規範消滅時效,其客體限於請求權,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消滅時效客體僅限請求權,不包括支配權。
(B) 正確,形成權之存續期間為除斥期間。
(C) 正確,時效中斷之請求指訴訟外請求。
(D) 正確,時效不完成非因權利人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
出處:民法第125條以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