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正確答案:(B)
解析:胎兒依民法第7條,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繼承權及應繼分。實務見解認為,遺產分割協議若未保留胎兒應繼分,該分割行為因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且不因事後補正而溯及生效。本題相關條文未直接規定胎兒應繼分,但依民法第72條,該協議背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各選項:
(A) 錯誤,未保留胎兒應繼分違反保護胎兒利益之規定,非有效。
(B) 正確,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實務認為無效。
(C) 錯誤,此非當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問題,非僅得撤銷。
(D) 錯誤,此非無權代理或須承認之行為,非效力未定。
出處:民法第7條、第72條及實務見解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819條,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但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甲未經乙、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該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僅物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或無權處分;因此(C)稱買賣效力未定,錯誤。甲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有效。
各選項:
(A) 正確,甲無權占有A地,乙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 正確,甲未經同意占有使用A地,侵害乙、丙之共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C) 錯誤,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因無處分權而效力未定。
(D) 正確,應有部分得由共有人自由處分。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1條、第18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甲基於有效買賣契約受領房屋占有,具有正當占有權源,不因乙未辦理移轉登記而成為無權占有。甲對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雖已逾15年時效,丙得主張時效抗辯,但甲占有仍屬有權占有,丙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且該屋為已登記不動產,無民法第769條時效取得之適用。
各選項:
(A) 錯誤,該屋非「未登記不動產」,不符民法第769條時效取得要件。
(B) 正確,甲基於買賣契約占有房屋,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返還。
(C) 錯誤,買賣契約雖僅具相對性,但甲占有仍有正當權源,非無權占有。
(D) 錯誤,丙是否善意與甲有權占有之判斷無關,均不得請求返還。
出處:民法第767條、第769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占有權源與物上請求權)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僅撤銷債權契約,物權契約仍有效,故乙曾取得名畫所有權,其後贈與並交付予丙,丙亦取得所有權。乙因債權契約被撤銷,原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本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惟乙已將該畫無償讓與丙,依民法第183條,乙因此免返還義務,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對甲負返還責任。
各選項:
(A) 乙已無償讓與丙,依民法第183條免返還義務,故錯誤。
(B) 丙於乙免返還義務限度內仍應負返還義務,故錯誤。
(C) 乙與丙並非連帶負責,而是由丙在乙免責限度內負責,故錯誤。
(D) 正確,符合民法第183條規定。
出處:民法第1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甲未經乙、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該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非效力未定。甲僅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該處分有效。甲占有使用A地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乙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各選項:
(A) 正確,甲無權占有A地,乙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 正確,甲未經同意占有使用A地,侵害乙、丙之共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C) 錯誤,甲與丁之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因無處分權而效力未定。
(D) 正確,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移轉應有部分於戊有效。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1條、第18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對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若對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法院應依事件性質定之,而非契約當然不成立。標的物交付後瑕疵修補費用負擔屬非必要之點,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約定依市價買賣,價金雖未具體約定,仍可依市價確定,契約成立。
(B) 正確,清償地屬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推定契約成立。
(C) 正確,給付貨幣種類與方法屬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推定契約成立。
(D) 錯誤,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時,應由法院依事件性質定之,非契約不成立。
出處:民法第15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原則上效力自條件成就時向後發生,不溯及既往;僅於當事人有特約時,始得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成就時發生,而依特約定其時點。故(C)稱「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條件須為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
(B) 正確,停止條件係控制法律行為生效與否之附款。
(C) 錯誤,無特約時,停止條件成就僅向後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
(D) 正確,停止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效力。
出處:民法第9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消滅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夫妻間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故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各選項:
(A) 分割共有物請求權為形成權,非債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
(B)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司法院解釋不適用消滅時效。
(C) 夫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97條消滅時效。
(D) 夫妻同居請求權為身分上請求權,非財產上債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
出處:民法第197條、司法院解釋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抵押權次序權之讓與,係指抵押權人將其優先受償之次序讓與其他抵押權人,此為抵押權人之權利,而非抵押人所得行使。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仍保有抵押物之占有、所有權讓與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之權能,故(B)(C)(D)均屬抵押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各選項:
(A) 次序權之讓與屬抵押權人之權利,非抵押人所得行使,故錯誤。
(B) 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仍得占有抵押物,故正確。
(C) 抵押人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故正確。
(D) 抵押人得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故正確。
出處:民法物權編—抵押權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係指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而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B) 錯誤,代位繼承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而是以自己固有繼承權為之。
(C) 正確,有無代位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祖父母)繼承開始時為判斷基準。
(D) 正確,拋棄對父或母之繼承權,不影響對祖父母之代位繼承權。
出處:民法第1140條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