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乙解除契約後,仍得請求甲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給付定有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但解除契約仍須符合民法第254條定期催告等要件,非當然得即時解除。
各選項:
(A) 錯誤,定有期限之給付遲延,仍須經催告並定相當期限後始得解除契約。
(B) 錯誤,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應依民法第259條,非僅依不當得利規定。
(C) 正確,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乙仍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D) 錯誤,甲給付遲延且置之不理,乙並無受領遲延情事。
出處: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254條、第25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60條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乙解除契約後,仍得請求甲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
各選項:
(A) 錯誤,給付定有期限者,尚須經催告程序,不得即時解除契約。
(B) 錯誤,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應依民法第259條,非僅依不當得利規定。
(C) 正確,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
(D) 錯誤,乙一再請求給付,並無受領遲延情事。
出處: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6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權利義務既已停止,自不應再將本生父母列入「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關係」之範圍,(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成立擬制親子關係。
(B) 正確,收養僅停止法律上權利義務,天然血親關係不因而消滅。
(C)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D) 錯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不應包含在內。
出處:民法第1077條、第108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甲撤銷買賣之債權契約後,乙受領名畫之法律上原因消滅,原應依不當得利返還。惟乙已將名畫無償贈與並交付善意之丙,依民法第183條,乙因無償讓與而免返還義務時,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對甲負返還責任。故(D)正確。
各選項:
(A) 乙已無償讓與名畫予丙,依民法第183條免返還義務,故錯誤。
(B) 丙雖為善意,仍應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故錯誤。
(C) 乙與丙並非連帶負責,丙僅在乙免責限度內負返還義務,故錯誤。
(D) 正確,符合民法第183條之規定。
出處:民法第1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與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平均繼承。甲之遺產240萬元,配偶乙先分得120萬元,剩餘120萬元由兄丙、姊丁、妹戊三人平均,每人各得40萬元,故丁應繼承40萬元。
各選項:
(A) 正確,丁與丙、戊平均繼承剩餘二分之一,各得40萬元。
(B) 錯誤,60萬元非兄弟姊妹平均後之應繼分。
(C) 錯誤,80萬元非本題應繼分計算結果。
(D) 錯誤,120萬元為配偶乙之應繼分,非丁之應繼分。
出處: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認領、法院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均具有溯及效力,使身分關係自始發生或消滅。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則僅向將來發生減輕效果,不溯及既往,故(C)不具有溯及效力。本題涉及身分行為之效力,相關條文未直接規定溯及效力,須依民法親屬編之解釋與實務見解判斷。
各選項:
(A) 認領有溯及效力,使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自出生時起發生效力。
(B) 法院認可收養有溯及效力,收養關係自法院認可時發生,並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僅向將來生效,不溯及既往,正確。
(D) 終止收養之撤銷有溯及效力,使終止收養視為自始無效。
出處:民法親屬編—身分行為之效力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選項(B)甲未注意誤認A馬為B馬,屬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未注意即有過失,依第88條但書不得撤銷,故錯誤。
各選項:
(A) 當事人資格錯誤,交易上重要,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B) 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未注意有過失,不得撤銷,錯誤。
(C) 表示行為錯誤,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D) 當事人資格錯誤,交易上重要,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出處:中華民國民法第8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認領、法院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均使身分關係自始發生或消滅,具有溯及效力。裁判減輕扶養義務,係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審酌情形,向後調整扶養程度,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故(C)不具有溯及效力。
各選項:
(A) 認領使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溯及於出生時發生效力。
(B) 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僅向將來生效,不溯及既往,正確。
(D) 終止收養之撤銷使終止收養行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效力。
出處:民法親屬編—身分行為之效力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選項(B)中,出賣人已現實交付標的物,縱尚未移轉所有權,危險仍由買受人負擔;故標的物被徵收而滅失,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選項(A)因已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付價金;選項(C)指示交付亦屬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選項(D)依民法第374條,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運送人時起,危險即由買受人負擔。
各選項:
(A) 錯誤,已現實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B) 正確,已交付標的物,縱未移轉所有權,危險仍由買受人負擔。
(C) 錯誤,指示交付亦生交付效力,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D) 錯誤,依民法第374條,交付運送人時起危險即由買受人負擔。
出處:民法第373條、第37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係指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而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B) 錯誤,代位繼承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而是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為之。
(C) 正確,有無代位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祖父母)之繼承開始時為判斷標準。
(D) 正確,拋棄對父或母之繼承權,不影響對祖父母之代位繼承權。
出處:民法第1140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