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借貸、和解、贈與均屬不要式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故僅人事保證須以書面訂立。本題所附條文雖未直接列出第756條之1,但人事保證之要式性為民法債編各論之明文規定。
各選項:
(A) 借貸為不要式契約,不須以書面為之。
(B) 人事保證依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應以書面為之,正確。
(C) 和解為不要式契約,不須以書面為之。
(D) 贈與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不須以書面為之。
出處:民法第756條之1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雙方合意以土地抵償債務,性質上屬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債務始歸消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本題未辦移轉登記,乙尚未受領該土地,故清償效力尚未發生。
各選項:
(A) 錯誤,合意以土地抵償屬代物清償之約定,但未完成移轉登記,代物清償尚未生效。
(B) 錯誤,抵銷係雙方互負債務、互為消滅,與以物抵償之情形不同。
(C) 正確,因土地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乙未受領他種給付,債務尚未消滅。
(D) 錯誤,抵充順序依法定或約定,非由乙單方指定甲應抵充之債務。
出處:民法第319條、第75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芒果樹屬土地之構成部分。果實自落於鄰地者,依民法第798條,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故(C)正確。自落於甲自己土地者,仍屬甲所有,故(D)正確。自落於公用道路者,仍屬原物所有人甲所有,並非當然歸公眾所有,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自落於公用道路之芒果仍屬甲所有,非公眾所有。
(B) 正確,未分離之芒果樹為土地之構成部分。
(C) 正確,果實自落於鄰地,依民法第798條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D) 正確,果實自落於自己土地,仍屬甲所有。
出處:民法第66條、第79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履行婚約請求權因具有高度身分行為性質,通說認為不適用一般消滅時效規定,故不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餘選項均屬一般財產上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消滅時效。
各選項:
(A) 正確,履行婚約請求權具身分行為性質,不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
(B) 錯誤,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為一般請求權,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
(C) 錯誤,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一般債權請求權,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
(D) 錯誤,履行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之請求權為一般請求權,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
出處:民法第125條、婚約之身分行為性質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805條,遺失物拾得人對認領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但同條第2項規定,拾得人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時,不得請求報酬。甲為臺鐵列車長,屬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故不得請求報酬,(C)正確。
各選項:
(A) 遺失現金非無主物,甲不能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意思占有取得所有權。
(B) 甲為臺鐵受僱人,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不得請求報酬,故(B)錯誤。
(C) 甲為列車管理人或臺鐵受僱人,依法不得請求報酬,正確。
(D) 本題非寄託契約,無民法第601條之2一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出處:民法第80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535條,有償委任之受任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432條承租人保管租賃物、第468條借用人保管借用物,均明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贈與人僅就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負責,其瑕疵擔保責任較輕,不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故(C)正確。
各選項:
(A) 有償委任之受任人依民法第535條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B) 承租人依民法第432條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C) 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標準,故不負之。
(D) 借用人依民法第468條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出處:民法第535條、第432條、第468條、贈與瑕疵擔保相關規定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另依同條第2項,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與起訴有同一效力。「預告」不在民法第129條列舉中斷事由之列,故不因預告而中斷消滅時效。
各選項:
(A) 起訴為民法第129條明定之中斷事由,故會中斷。
(B) 預告非民法第129條所列中斷事由,故不中斷,正確。
(C) 承認亦為民法第129條明定之中斷事由,故會中斷。
(D) 請求為民法第129條明定之中斷事由,故會中斷。
出處:民法第12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處分共有之車輛屬於對共有物本身之處分,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其餘選項均非共有物之處分行為,不適用該條全體同意之要求。
各選項:
(A) 正確,處分共有車輛屬共有物之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須全體同意。
(B) 錯誤,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得為全體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無須全體同意。
(C) 錯誤,應有部分之設定抵押屬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無須全體同意。
(D) 錯誤,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採多數決,非須全體同意。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0條、第82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乙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屬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故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又乙占有A地係基於有效之買賣契約及甲之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不構成無權占有,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各選項:
(A)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非無理由。
(B) 乙占有A地有正當權源,甲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C)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且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D)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但乙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返還A地。
出處:民法第125條、第767條、第17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449條第3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故本件租期四十年仍屬有效,不縮短為二十年。其餘選項依民法第422條之1、第426條之1及實務見解均屬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422條之1,乙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
(B) 錯誤,依民法第449條第3項,租地建屋契約不適用二十年期限限制。
(C) 正確,依民法第426條之1,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
(D) 正確,乙未告知甲即移轉B屋所有權,依民法第426條之1及相關實務,不得以之對抗出租人甲。
出處:民法第422條之1、第426條之1、第44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甲將A地交付乙,係單純移轉事實上管領力之行為,屬事實行為,而非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法律行為,故(A)錯誤。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題設定農育權雖非所有權讓與,但依民法第426條之1之規範意旨及實務見解,租賃關係對丙仍繼續存在,乙應向丙支付租金,且甲設定農育權已妨礙乙之使用收益。
各選項:
(A) 錯誤,交付為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
(B) 正確,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乙應向丙支付租金。
(C) 正確,設定農育權使丙得使用收益A地,妨礙乙之租賃權。
(D) 正確,依買賣不破租賃法理,租賃契約對丙仍繼續存在。
出處:民法第425條、第426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於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時即生效力,通知債務人僅係對抗債務人之要件,並非生效要件。故甲、丁間債權讓與於合意時已生效,不待丁通知乙,選項(A)錯誤。其餘選項依民法第295條、第296條及第294條第2項規定,均屬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債權讓與於甲、丁合意時即生效力,通知僅為對抗乙之要件。
(B) 正確,依民法第296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
(C) 正確,依民法第295條,保證債權隨同主債權移轉於受讓人。
(D) 正確,依民法第294條第2項,禁止讓與之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出處:民法第294條、第295條、第296條、第29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與乙間成立有償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乙應將委任事務進行狀況報告甲;依民法第537條,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依民法第535條,受有報酬之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事務。至於終止權,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乙得隨時終止,僅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負有報告義務。
(B) 正確,依民法第537條,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C) 正確,依民法第535條,有償委任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
(D) 錯誤,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出處:民法第535條、第537條、第540條、第54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甲出賣A地予乙,已交付但未移轉所有權登記,乙尚未取得所有權。A地遭徵收時,甲為所有權人,受領徵收補償費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乙得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請求甲交付所受領之補償費,故(C)正確。丙市政府因徵收原始取得A地,得請求無權占有之乙返還,故(B)正確。A地已交付,價金危險由乙負擔,故(D)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甲受領徵收補償費係基於所有權人地位,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
(B) 正確,丙因徵收取得A地所有權,乙無占有權源,丙得請求返還。
(C) 正確,乙得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請求甲交付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D) 正確,A地已交付,依民法第373條價金危險由乙負擔。
出處:民法第225條、第373條、第76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未得乙同意擅取A車,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規定,動產所有權之讓與,若受讓人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仍可取得所有權。丙為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情,故可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
各選項:
(A) 甲係以自己名義為之,非以乙名義,故非無權代理,不適用效力未定。
(B) 甲未以乙名義為法律行為,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C) 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為效力未定,非當然無效。
(D) 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可取得A車所有權,正確。
出處:民法第118條、第801條、第9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題甲向乙借款並約定利息,且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借款本息,故原債權、遲延利息、違約金均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惟題目問「非屬抵押權所全部擔保之範圍」,因利息受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限制,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部分無效,故利息並非全部均受擔保。
各選項:
(A) 原債權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B)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861條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C) 違約金依民法第861條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D) 利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部分無效,非全部受擔保,故為正確選項。
出處:民法第861條、第20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乙占有A地、B車及C屋達十六年,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C屋雖未辦保存登記,甲仍為所有權人,其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同樣因十五年經過而消滅。乙提出時效抗辯後,甲之請求權即不得行使,故甲訴請返還B車與C屋均無理由。
各選項:
(A) 錯誤,B車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十五年時效,乙得拒絕返還。
(B) 錯誤,A地與C屋之返還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乙得抗辯。
(C) 正確,B車與C屋之返還請求權均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D) 錯誤,A地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乙得拒絕返還。
出處:民法第125條、第76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因過失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遲延中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債務人仍應負責。該貨品於遲延中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給付不能,屬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乙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各選項:
(A) 錯誤,遲延中不可抗力所致損害,債務人仍須負責,不得免責。
(B) 錯誤,本題為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問題,非價金危險負擔問題。
(C) 錯誤,給付不能不使買賣契約當然消滅,僅生損害賠償責任。
(D) 正確,乙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處:民法第226條、第23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習慣法係指社會上反覆施行、具有法之確信且不違背公序良俗之慣行。不動產讓與擔保雖未明文規定於民法,但經長期實務及學說承認其效力,已形成習慣法。其餘選項或屬舊慣、地方習慣,或已由法律明文規範,未必具有習慣法地位。
各選項:
(A) 不動產讓與擔保經實務長期承認,屬習慣法,正確。
(B) 保留買回房屋須經原代筆人批註老契,僅屬舊慣,非習慣法。
(C) 出賣房屋時近鄰優先承買權,法律未承認其為習慣法。
(D) 童養媳攔產為舊有習俗,違反現代法秩序,非習慣法。
出處:民法第1條、實務見解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490條,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故本件屬承攬契約。房屋為海砂屋屬物之瑕疵,甲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
各選項:
(A) 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權利,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正確。
(B) 依民法第490條,乙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非不在報酬之內。
(C) 承攬報酬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時效,非五年。
(D) 海砂屋屬物之瑕疵,非權利瑕疵。
出處:民法第490條、第514條、第12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乙共同向丙借款100萬元,依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但本題甲、乙為共同借款人,依一般消費借貸契約,若約定共同負責,通常成立連帶債務。丙受領遲延僅使債權人暫時無法受領,不影響債務人連帶清償責任,故丙得請求甲、乙連帶償還100萬元。
各選項:
(A) 錯誤,受領遲延不使債務人債務減半,丙仍得請求全額。
(B) 錯誤,受領遲延效力及於全體債務人,非僅及於甲。
(C) 錯誤,乙仍負連帶清償全額之責,非僅50萬元。
(D) 正確,甲、乙為連帶債務人,丙得請求連帶償還100萬元。
出處:民法第271條、第272條、第27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3條,依法應使用文字之法律行為,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以印章代簽名者,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因此甲不諳中文時,可由他人代寫書面文字,再以簽名、蓋章或經證明之指印完成,非必須自行書寫文字及姓名,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得由乙代寫文字,甲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B) 錯誤,依法得不由本人自寫,僅須親自簽名或依法以蓋章、指印代替。
(C) 正確,得由丙代寫文字,甲再親自簽名。
(D) 正確,得由乙代寫文字,甲按指印並經兩位成人簽名證明,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出處:民法第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動產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故動產質權須經移轉占有始生效力。不動產抵押權、典權及不動產役權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
各選項:
(A) 動產質權須移轉占有標的物,始能成立,正確。
(B) 不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C) 典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D) 不動產役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出處:民法第884條、第758條、第860條、第91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民法第889條明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及實務見解,亦有孳息收取權;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規定,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償其債權。區分地上權人依民法第841條之6準用普通地上權規定,而普通地上權人並無當然之孳息收取權,故(C)正確。
各選項:
(A) 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規定,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孳息。
(B) 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規定,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
(C) 區分地上權人準用普通地上權規定,普通地上權人無孳息收取權,故無此權利。
(D) 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規定,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出處:民法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第841條之6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87條,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善意信賴登記而取得A地,受善意取得及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可取得所有權。乙僅為甲之債權人,非A地所有人,無從代位甲訴請丁塗銷登記,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丁善意信賴登記,可取得A地所有權。
(B) 正確,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無效。
(C) 正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
(D) 錯誤,乙僅為債權人,無代位甲請求丁塗銷登記之權利。
出處:民法第87條、善意取得制度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