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805條,遺失物拾得人對認領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但同條第2項規定,拾得人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時,不得請求報酬。甲為臺鐵列車長,屬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故不得請求報酬,(C)正確。
各選項:
(A) 遺失現金非無主物,甲不能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意思占有取得所有權。
(B) 甲為臺鐵受僱人,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不得請求報酬,故(B)錯誤。
(C) 甲為列車管理人或臺鐵受僱人,依法不得請求報酬,正確。
(D) 本題非寄託契約,無民法第601條之2一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出處:民法第80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處分共有之車輛屬於對共有物本身之處分,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其餘選項均非共有物之處分行為,不適用該條全體同意之要求。
各選項:
(A) 正確,處分共有車輛屬共有物之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須全體同意。
(B) 錯誤,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得為全體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無須全體同意。
(C) 錯誤,應有部分之設定抵押屬應有部分之自由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無須全體同意。
(D) 錯誤,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採多數決,非須全體同意。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0條、第82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甲因過失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遲延中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債務人仍應負責。該貨品於遲延中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給付不能,屬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乙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各選項:
(A) 錯誤,遲延中不可抗力所致損害,債務人仍須負責,不得免責。
(B) 錯誤,本題為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問題,非價金危險負擔問題。
(C) 錯誤,給付不能不使買賣契約當然消滅,僅生損害賠償責任。
(D) 正確,乙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處:民法第226條、第23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動產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故動產質權須經移轉占有始生效力。不動產抵押權、典權及不動產役權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
各選項:
(A) 動產質權須移轉占有標的物,始能成立,正確。
(B) 不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C) 典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D) 不動產役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出處:民法第884條、第758條、第860條、第91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乙占有A地、B車及C屋達十六年,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C屋雖未辦保存登記,甲仍為所有權人,其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同樣因十五年經過而消滅。乙提出時效抗辯後,甲之請求權即不得行使,故甲訴請返還B車與C屋均無理由。
各選項:
(A) 錯誤,B車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十五年時效,乙得拒絕返還。
(B) 錯誤,A地與C屋之返還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乙得抗辯。
(C) 正確,B車與C屋之返還請求權均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D) 錯誤,A地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乙得拒絕返還。
出處:民法第125條、第76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87條,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善意信賴登記而取得A地,受善意取得及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可取得所有權。乙僅為甲之債權人,非A地所有人,無從代位甲訴請丁塗銷登記,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丁善意信賴登記,可取得A地所有權。
(B) 正確,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無效。
(C) 正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
(D) 錯誤,乙僅為債權人,無代位甲請求丁塗銷登記之權利。
出處:民法第87條、善意取得制度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民法第889條明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及實務見解,亦有孳息收取權;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規定,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償其債權。區分地上權人依民法第841條之6準用普通地上權規定,而普通地上權人並無當然之孳息收取權,故(C)正確。
各選項:
(A) 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規定,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孳息。
(B) 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規定,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
(C) 區分地上權人準用普通地上權規定,普通地上權人無孳息收取權,故無此權利。
(D) 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規定,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出處:民法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第841條之6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於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時即生效力,通知債務人僅係對抗債務人之要件,並非生效要件。故甲、丁間債權讓與於合意時已生效,不待丁通知乙,選項(A)錯誤。其餘選項依民法第295條、第296條及第294條第2項規定,均屬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債權讓與於甲、丁合意時即生效力,通知僅為對抗乙之要件。
(B) 正確,依民法第296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
(C) 正確,依民法第295條,保證債權隨同主債權移轉於受讓人。
(D) 正確,依民法第294條第2項,禁止讓與之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出處:民法第294條、第295條、第296條、第29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449條第3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故本件租期四十年仍屬有效,不縮短為二十年。其餘選項依民法第422條之1、第426條之1及實務見解均屬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422條之1,乙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
(B) 錯誤,依民法第449條第3項,租地建屋契約不適用二十年期限限制。
(C) 正確,依民法第426條之1,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
(D) 正確,乙未告知甲即移轉B屋所有權,依民法第426條之1及相關實務,不得以之對抗出租人甲。
出處:民法第422條之1、第426條之1、第44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490條,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故本件屬承攬契約。房屋為海砂屋屬物之瑕疵,甲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
各選項:
(A) 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權利,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正確。
(B) 依民法第490條,乙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非不在報酬之內。
(C) 承攬報酬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時效,非五年。
(D) 海砂屋屬物之瑕疵,非權利瑕疵。
出處:民法第490條、第514條、第125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