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芒果樹屬土地之構成部分。果實自落於鄰地者,依民法第798條,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故(C)正確。自落於甲自己土地者,仍屬甲所有,故(D)正確。自落於公用道路者,仍屬原物所有人甲所有,並非當然歸公眾所有,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自落於公用道路之芒果仍屬甲所有,非公眾所有。
(B) 正確,未分離之芒果樹為土地之構成部分。
(C) 正確,果實自落於鄰地,依民法第798條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D) 正確,果實自落於自己土地,仍屬甲所有。
出處:民法第66條、第79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雙方合意以土地抵償債務,性質上屬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債務始歸消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本題未辦移轉登記,乙尚未受領該土地,故清償效力尚未發生。
各選項:
(A) 錯誤,合意以土地抵償屬代物清償之約定,但未完成移轉登記,代物清償尚未生效。
(B) 錯誤,抵銷係雙方互負債務、互為消滅,與以物抵償之情形不同。
(C) 正確,因土地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乙未受領他種給付,債務尚未消滅。
(D) 錯誤,抵充順序依法定或約定,非由乙單方指定甲應抵充之債務。
出處:民法第319條、第75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未得乙同意擅取A車,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規定,動產所有權之讓與,若受讓人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仍可取得所有權。丙為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情,故可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
各選項:
(A) 甲係以自己名義為之,非以乙名義,故非無權代理,不適用效力未定。
(B) 甲未以乙名義為法律行為,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C) 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為效力未定,非當然無效。
(D) 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可取得A車所有權,正確。
出處:民法第118條、第801條、第9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題甲向乙借款並約定利息,且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借款本息,故原債權、遲延利息、違約金均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惟題目問「非屬抵押權所全部擔保之範圍」,因利息受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限制,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部分無效,故利息並非全部均受擔保。
各選項:
(A) 原債權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B)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861條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C) 違約金依民法第861條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D) 利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部分無效,非全部受擔保,故為正確選項。
出處:民法第861條、第20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動產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故動產質權須經移轉占有始生效力。不動產抵押權、典權及不動產役權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
各選項:
(A) 動產質權須移轉占有標的物,始能成立,正確。
(B) 不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C) 典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D) 不動產役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出處:民法第884條、第758條、第860條、第91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805條,遺失物拾得人對認領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但同條第2項規定,拾得人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時,不得請求報酬。甲為臺鐵列車長,屬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故不得請求報酬,(C)正確。
各選項:
(A) 遺失現金非無主物,甲不能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意思占有取得所有權。
(B) 甲為臺鐵受僱人,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不得請求報酬,故(B)錯誤。
(C) 甲為列車管理人或臺鐵受僱人,依法不得請求報酬,正確。
(D) 本題非寄託契約,無民法第601條之2一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出處:民法第80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乙共同向丙借款100萬元,依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但本題甲、乙為共同借款人,依一般消費借貸契約,若約定共同負責,通常成立連帶債務。丙受領遲延僅使債權人暫時無法受領,不影響債務人連帶清償責任,故丙得請求甲、乙連帶償還100萬元。
各選項:
(A) 錯誤,受領遲延不使債務人債務減半,丙仍得請求全額。
(B) 錯誤,受領遲延效力及於全體債務人,非僅及於甲。
(C) 錯誤,乙仍負連帶清償全額之責,非僅50萬元。
(D) 正確,甲、乙為連帶債務人,丙得請求連帶償還100萬元。
出處:民法第271條、第272條、第27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490條,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故本件屬承攬契約。房屋為海砂屋屬物之瑕疵,甲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
各選項:
(A) 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權利,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正確。
(B) 依民法第490條,乙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非不在報酬之內。
(C) 承攬報酬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時效,非五年。
(D) 海砂屋屬物之瑕疵,非權利瑕疵。
出處:民法第490條、第514條、第12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449條第3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故本件租期四十年仍屬有效,不縮短為二十年。其餘選項依民法第422條之1、第426條之1及實務見解均屬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422條之1,乙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
(B) 錯誤,依民法第449條第3項,租地建屋契約不適用二十年期限限制。
(C) 正確,依民法第426條之1,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
(D) 正確,乙未告知甲即移轉B屋所有權,依民法第426條之1及相關實務,不得以之對抗出租人甲。
出處:民法第422條之1、第426條之1、第44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87條,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善意信賴登記而取得A地,受善意取得及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可取得所有權。乙僅為甲之債權人,非A地所有人,無從代位甲訴請丁塗銷登記,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丁善意信賴登記,可取得A地所有權。
(B) 正確,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無效。
(C) 正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
(D) 錯誤,乙僅為債權人,無代位甲請求丁塗銷登記之權利。
出處:民法第87條、善意取得制度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