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正當防衛之要件包括:客觀上有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係針對侵害者、主觀上具防衛意思,且防衛行為非屬權利濫用。正當防衛不以「出於不得已」為必要,此為緊急避難之要件,故(C)不屬於正當防衛要件。
各選項:
(A) 主觀防衛意思為正當防衛要件,故正確。
(B) 現在不法侵害為正當防衛要件,故正確。
(C) 「出於不得已」為緊急避難之要件,非正當防衛要件,故錯誤。
(D) 防衛行為僅能向不法侵害者為之,故正確。
出處: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計算,實務見解認為應以具有責任能力之人為限,未滿14歲之人無責任能力,不計入結夥人數。甲、乙僅二人,縱加計未滿14歲之丙,仍不構成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故(A)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各選項:
(A) 未滿14歲之人不計入結夥人數,僅甲、乙二人,不成立結夥竊盜。
(B) 螺絲起子客觀上足為兇器,攜帶之而犯竊盜,構成攜帶兇器加重竊盜。
(C) 高鐵車廂屬公眾運輸車,在內行竊構成第321條第1項第6款加重竊盜。
(D) 侵入住宅竊盜,不因現時無人而影響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成立。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實務見解(結夥人數計算)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乙下手殺害甲父,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正犯。甲與乙共同商議並分擔接應行為,依共同正犯理論,甲亦應就殺人罪共同負責。惟甲與被害人間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依刑法第272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加重身分僅存在於甲,故乙論以第271條,甲論以第271條並依第272條加重。
各選項:
(A) 錯誤,甲參與謀議並分擔接應,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B) 正確,乙論第271條,甲因身分關係另依第272條加重。
(C) 錯誤,乙與被害人不具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不得依第272條加重。
(D) 錯誤,甲非僅教唆,而係共同謀議並分擔行為,應論共同正犯。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272條;共同正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甲未經B同意在支票上簽B之姓名,該支票屬有價證券,依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者,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惟題示甲係在「A所開立」之支票上偽簽B姓名,若該支票已由A完成發票行為,甲僅偽造背書,實務認為偽造背書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而屬偽造私文書。故甲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各選項:
(A) 偽造B之背書,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B) 甲向C施用詐術使C交付貨物,構成詐欺取財罪。
(C) 偽造支票背書非偽造有價證券,不構成該罪。
(D) 偽簽B姓名,構成偽造署押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210條、第217條、第33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以具備共同犯罪決意及共同實行行為為要件,實務與通說均認為共同正犯僅限於故意犯罪,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故(C)稱我國實務肯認過失共同正犯,與實務見解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共同正犯彼此適用交互歸責,各行為人均論以正犯。
(B) 正確,共同正犯之故意類型不以完全相同為必要,得就不同構成要件部分形成共同決意。
(C) 錯誤,我國實務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以故意犯為限。
(D) 正確,實務肯認共謀共同正犯,未實際實行者亦得論以共同正犯。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第121條及第122條之行為主體均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並非僅限於公務員,故(A)錯誤。第121條僅處罰受賄之公務員或仲裁人,未設行賄者處罰規定;第122條第2項對因受賄而違背職務者加重處罰;第131條圖利罪之要件為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不以圖自己不法利益為限。
各選項:
(A) 錯誤,第121、122條行為主體包含公務員及仲裁人,非僅限公務員。
(B) 正確,第121條僅處罰受賄者,未設行賄者處罰規定。
(C) 正確,第122條第2項對因受賄而違背職務者設有加重處罰。
(D) 正確,第131條圖利罪包含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第13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293條遺棄罪之行為態樣,通說限於積極移置或棄置無自救力人,使其生命身體處於更高危險之作為;單純離去不救助,除非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義務,否則不構成第293條。甲為路人,對傷者無法定或契約扶助義務,其因害怕而離去,屬消極不作為,亦不該當第294條,故不成立犯罪。
各選項:
(A) 錯誤,甲無積極遺棄行為,不該當第293條之作為犯。
(B) 錯誤,路人甲對傷者無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之義務,不成立第294條。
(C) 錯誤,本件不成立犯罪係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非欠缺期待可能性。
(D) 正確,甲僅消極離去,非積極遺棄行為,且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犯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第294條;遺棄罪之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指出,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且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沒收係基於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並非以罪責相當為基礎,故不得以罪責相當為由主張溯及既往。選項(C)將沒收與罪責相當連結,與判決意旨不符。
各選項:
(A) 正確,判決明確認定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
(B) 正確,判決認為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屬不真正溯及既往。
(C) 錯誤,沒收非以罪責相當為基礎,不得以此主張溯及既往。
(D) 正確,判決認為犯罪所得沒收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出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普通殺人罪之法定刑,屬減輕構成要件。受囑託殺人罪依刑法第275條規定,法定刑亦較普通殺人罪為輕,同屬減輕構成要件。生母殺嬰罪依刑法第274條規定,法定刑較普通殺人罪為輕,應屬減輕構成要件,而非加重構成要件,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義憤殺人罪法定刑較普通殺人罪輕,屬減輕構成要件。
(B) 正確,受囑託殺人罪法定刑較普通殺人罪輕,屬減輕構成要件。
(C) 正確,義憤殺人罪以當場激於義憤為要件。
(D) 錯誤,生母殺嬰罪法定刑較普通殺人罪輕,屬減輕而非加重構成要件。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73條、第274條、第27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包括:禁止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以及要求構成要件明確性。空白刑法係指刑罰法條僅規定法定刑,而將構成要件之禁止內容委由其他法律或命令補充,只要授權明確,仍為罪刑法定原則所容許,故非罪刑法定原則之當然禁止內涵。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即揭示罪刑法定原則。
各選項:
(A)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
(B)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C) 錯誤,空白刑法若授權明確,仍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D)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理論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