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以深偽技術冒用B的聲音,對A施以詐術,使A陷於錯誤而匯款,該當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又甲利用電腦合成聲音,屬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且冒用他人身分,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事由,故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
各選項:
(A) 甲未擄走B,不該當擄人勒贖罪。
(B) 甲未對A施以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不構成強盜罪。
(C) 甲係對A施詐,非直接干擾電腦系統,不成立電腦詐欺罪。
(D) 甲以深偽技術冒用身分施詐,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293條遺棄罪之行為態樣,通說限於積極移置或棄置無自救力人,使其生命身體處於更高危險之作為;單純離去不救助,除非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義務,否則不構成第293條。甲為路人,對傷者無法定或契約扶助義務,其因害怕而離去,屬消極不作為,亦不該當第294條,故不成立犯罪。
各選項:
(A) 錯誤,甲無積極遺棄行為,不該當第293條之作為犯。
(B) 錯誤,路人甲對傷者無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之義務,不成立第294條。
(C) 錯誤,本件不成立犯罪係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非欠缺期待可能性。
(D) 正確,甲僅消極離去,非積極遺棄行為,且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犯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第294條;遺棄罪之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指出,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且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沒收係基於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並非以罪責相當為基礎,故不得以罪責相當為由主張溯及既往。選項(C)將沒收與罪責相當連結,與判決意旨不符。
各選項:
(A) 正確,判決明確認定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
(B) 正確,判決認為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屬不真正溯及既往。
(C) 錯誤,沒收非以罪責相當為基礎,不得以此主張溯及既往。
(D) 正確,判決認為犯罪所得沒收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出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305條明文規定,恐嚇行為限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成立恐嚇危安罪。條文列舉之加害客體不包括「秘密」,故以加害秘密之事恐嚇,不該當本罪。
各選項:
(A) 錯誤,財產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B) 錯誤,名譽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C) 錯誤,自由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D) 正確,秘密不在刑法第305條列舉之加害客體範圍內。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乙下手殺害甲父,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正犯。甲與乙共同商議並分擔接應行為,依共同正犯理論,甲亦應就殺人罪共同負責。惟甲與被害人間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依刑法第272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加重身分僅存在於甲,故乙論以第271條,甲論以第271條並依第272條加重。
各選項:
(A) 錯誤,甲參與謀議並分擔接應,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B) 正確,乙論第271條,甲因身分關係另依第272條加重。
(C) 錯誤,乙與被害人不具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不得依第272條加重。
(D) 錯誤,甲非僅教唆,而係共同謀議並分擔行為,應論共同正犯。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272條;共同正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包括:禁止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以及要求構成要件明確性。空白刑法係指刑罰法條僅規定法定刑,而將構成要件之禁止內容委由其他法律或命令補充,只要授權明確,仍為罪刑法定原則所容許,故非罪刑法定原則之當然禁止內涵。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即揭示罪刑法定原則。
各選項:
(A)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
(B)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C) 錯誤,空白刑法若授權明確,仍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D)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84條明文處罰過失傷害罪,其適用範圍包括過失致輕傷,故(C)稱「不處罰過失致輕傷」係錯誤。傷害罪章對重傷設有立法定義(刑法第10條第4項),加工自傷罪僅限於重傷或致死(刑法第282條),傷害罪保護對象為「人」,胎兒非獨立之人,故(A)(B)(D)均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10條第4項對重傷採立法定義。
(B) 正確,刑法第282條加工自傷罪僅處罰致重傷或死亡,不含輕傷。
(C) 錯誤,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包含過失致輕傷。
(D) 正確,傷害罪保護對象為出生後之「人」,胎兒不包括在內。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82條、第28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條文用語為「得減」而非「必減」,故(B)稱「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將之視為必減,與法條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25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 錯誤,未遂犯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非必減。
(C) 正確,不能犯無危險者,依刑法第26條規定不罰。
(D) 正確,未遂與預備之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已著手實行。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第2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正當防衛之要件包括:客觀上有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係針對侵害者、主觀上具防衛意思,且防衛行為非屬權利濫用。正當防衛不以「出於不得已」為必要,此為緊急避難之要件,故(C)不屬於正當防衛要件。
各選項:
(A) 主觀防衛意思為正當防衛要件,故正確。
(B) 現在不法侵害為正當防衛要件,故正確。
(C) 「出於不得已」為緊急避難之要件,非正當防衛要件,故錯誤。
(D) 防衛行為僅能向不法侵害者為之,故正確。
出處: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以具備共同犯罪決意及共同實行行為為要件,實務與通說均認為共同正犯僅限於故意犯罪,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故(C)稱我國實務肯認過失共同正犯,與實務見解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共同正犯彼此適用交互歸責,各行為人均論以正犯。
(B) 正確,共同正犯之故意類型不以完全相同為必要,得就不同構成要件部分形成共同決意。
(C) 錯誤,我國實務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以故意犯為限。
(D) 正確,實務肯認共謀共同正犯,未實際實行者亦得論以共同正犯。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理論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