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概要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本題直接對應現行法明文,故以18歲為正確答案。
各選項:
(A) 16歲非公民投票權之年齡門檻,故錯誤。
(B) 18歲為公民投票法明定之公民投票權年齡,正確。
(C) 20歲為一般選舉權年齡,非公民投票權年齡,故錯誤。
(D) 22歲非公民投票權之年齡門檻,故錯誤。
出處:公民投票法第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區長由區民選舉產生,故(A)正確。其與直轄市之關係,依同法第83條之3規定,準用直轄市與區之關係,並非另以法律定之。
各選項:
(A) 正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B) 錯誤,區長由區民選舉產生,非由直轄市長任用。
(C) 錯誤,其立法機關為區民代表會,非部落會議。
(D) 錯誤,其與直轄市關係準用直轄市與區之規定,非另以法律定之。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第83條之3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因此本題調處權歸屬於立法院,而非行政機關或總統。
各選項:
(A) 總統無此法定調處權限。
(B) 立法院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有權議決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正確。
(C) 行政院為中央行政機關,非本條規定之權限爭議處理機關。
(D) 內政部為地方自治主管機關,但無此爭議之最終調處權。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7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者,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解除其職權或職務。故(B)為法定解職事由。其餘選項均非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
各選項:
(A) 遭羈押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B)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為法定解職事由,正確。
(C) 一會期未出席定期會,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D) 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達6個月以上,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7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辭職者,應以書面提出。縣(市)長辭職應向內政部提出,並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辭職自核准日起生效。故縣長辭職並非直接向內政部提出並經內政部核准,而是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B)不符合規定。
各選項: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82條明定辭職應以書面提出。
(B) 錯誤,縣長辭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非由內政部核准。
(C) 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辭職自核准日起生效。
(D) 正確,所餘任期不足2年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8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省縣自治通則雖曾為地方自治之法制依據,但精省後已停止適用,目前地方自治主要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及地方制度法實施;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中央與地方財政權限,亦屬地方自治相關法規範。故(A)非現行實施地方自治之依據。
各選項:
(A) 省縣自治通則已停止適用,非現行地方自治法規範依據。
(B)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為地方自治之憲法依據,屬現行法規範。
(C) 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地方財政自主事項,屬地方自治相關法規範。
(D) 地方制度法為現行地方自治之主要法律依據。
出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因此,委託機關應自行編列並負擔該項委託事務所需經費,被委託機關不負擔經費,故(C)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法條明定由委託機關負擔,非一律由中央政府負擔。
(B) 錯誤,被委託機關僅負責執行,經費仍由委託機關負擔。
(C) 正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D) 錯誤,法條未規定按比例分擔,而係由委託機關單獨負擔。
出處: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跨域合作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與其他公部門、民間團體,就共同事務協力處理。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訂定協議。(B)為中央機關內政部將國家級濕地管理委辦縣市政府,屬中央與地方間之委辦關係,非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
各選項:
(A) 地政事務所跨縣市合作核發謄本,屬跨域合作性質。
(B) 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管理國家級濕地,屬委辦關係,非跨域合作。
(C) 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垃圾清運協議,屬地方自治團體間跨域合作。
(D) 雲嘉嘉聯合治理會報,屬跨縣市區域合作組織。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民間公益社團法人之會長非屬上開禁止兼任之範圍,故得兼任。
各選項:
(A) 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屬禁止兼任之職務,故不得兼任。
(B)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故不得兼任。
(C) 地方政府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屬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職務,故不得兼任。
(D) 民間公益社團法人之會長非地方制度法禁止兼任之職務,故得兼任。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5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21條規定,跨直轄市、縣(市)之事務,得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但涉及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時,應先協商或協調辦理;必要時得指定其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因此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不得直接就跨區域自治事項「直接統籌指揮辦理」,(D)非屬法定可能方式。
各選項:
(A) 正確,跨區域自治事項得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 正確,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 正確,必要時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D) 錯誤,涉及自治事項時,上級機關不得直接統籌指揮辦理。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21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