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故(B)正確。其餘選項與國家賠償法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有其他應負責之人時,國家仍負賠償責任,僅對其有求償權。
(B) 正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規定。
(C) 錯誤,採購文具屬私經濟行政行為,非行使公權力,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D) 錯誤,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須經判決有罪確定,非第一審判決有罪即可。
出處: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第1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關鍵在於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之權利義務。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將直接影響其俸給、陞遷、獎懲等法律上權益,屬行政處分。其餘選項多屬事實行為、觀念通知或內部程序行為,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各選項:
(A) 土地登記簿註記僅為事實資訊揭露,未直接限制權利,非行政處分。
(B) 核備僅屬備查性質,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C) 催告函僅為通知性質,未直接變更法律關係,非行政處分。
(D) 年終考績丙等直接影響公務人員法律上權益,屬行政處分。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公務人員考績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選項(D)稱「3年內」,與條文不符,故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未告知救濟期間,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
(B)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1項規定告知錯誤應以通知更正,並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告知較長期間時,信賴原告知期間而於該期間內救濟者,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
(D)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期間應為1年,而非3年。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9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題最高額規定為C之8,000元,最低額以A之3,000元為最高,故罰鍰不得低於3,000元。同條第2項規定,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故得併裁沒入及講習。
各選項:
(A) 錯誤,罰鍰上限應依最高額規定為8,000元,非6,000元。
(B) 錯誤,罰鍰不得低於各規定最低額之最高者3,000元,且得併裁其他種類處罰。
(C) 正確,罰鍰不得低於3,000元,且得併裁沒入及講習。
(D) 錯誤,一行為不二罰,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非分別裁處。
出處:行政罰法第2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故(D)稱懲戒法庭不得先行裁定停止職務,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B) 正確,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依考績或相關人事法令為之。
(C)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公務員,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D) 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懲戒法庭得裁定先行停止職務。
出處: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2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公法人係指依公法設立,具有法律上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組織。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縣轄市亦同;但區不具自治法人地位,僅為直轄市或市之內部單位。行政法人亦屬公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均依行政法人法設立,故為公法人。
各選項:
(A) 鄉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B) 區非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公法人地位,正確。
(C)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行政法人,屬公法人。
(D)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行政法人,屬公法人。
出處:地方制度法、行政法人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性質上為行政契約。行政契約所生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法第63條、第178條之1僅涉及送達及聲請釋憲程序,與管轄法院判斷無直接關聯。
各選項:
(A) 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違憲審查等憲法爭議,非一般契約爭議之救濟途徑。
(B) 交通法庭處理交通裁決事件,與健保特約合約爭議無關。
(C) 行政契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正確。
(D) 地方法院審理民事或刑事事件,行政契約爭議不屬其管轄。
出處: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行政契約)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而訂定。行政函釋未編入法律彙編,僅屬行政機關內部編輯作業,不當然發生廢止效力;廢止仍須依行政程序法第162條由原發布機關為之。故(C)錯誤。
各選項:
(A) 國防部依兵役法第43條第2項訂定認定標準,屬解釋性行政規則,正確。
(B) 解釋性函釋係闡明法規原意,原則上溯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正確。
(C) 未編入法律彙編不等於廢止函釋,錯誤。
(D) 裁量基準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行政規則,依同法第160條第2項應登載政府公報發布,正確。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臺東縣政府函請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現有巷道,該認定現有巷道之行政處分仍由臺東縣政府作成,成功鎮公所僅為公告執行機關。甲不服該行政處分,應向臺東縣政府之上級機關即內政部提起訴願,故(D)正確。依訴願法第4條,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各選項:
(A) 錯誤,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成功鎮公所僅受託代為公告。
(B) 錯誤,行政處分以送達或公告方式生效,非一律自公告日起第3日生效。
(C) 錯誤,行政處分得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送達,對甲仍生效力。
(D) 正確,不服臺東縣政府之行政處分,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出處:訴願法第4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1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以及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及其輕重等因素。修法過程中可決票數之多寡,僅屬立法程序事項,與信賴保護之實質衡量無關,故不包括在內。
各選項:
(A) 正確,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為信賴保護衡酌事項。
(B) 正確,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為信賴保護衡酌事項。
(C) 錯誤,修法可決票數多寡非信賴保護原則所需衡酌之事項。
(D) 正確,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及其輕重為衡酌事項。
出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信賴保護原則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而非「事實上利益」。選項(D)將法律上利益誤為事實上利益,故錯誤。其餘選項分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11條之規定。
各選項:
(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2項,應預先公告之聽證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
(B)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及第16條第2項,委任或委託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4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效力。
(D)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非事實上利益。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46條、第5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給付行政措施雖不若干預行政受嚴格法律保留限制,但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或資源分配,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非僅以預算允許即可。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給付行政仍受相對法律保留拘束,故(C)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規範,不違反法律保留。
(B) 正確,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屬消極依法行政。
(C) 錯誤,給付行政非僅以預算允許即可,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依據。
(D) 正確,行政罰之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出處: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行政罰法第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訴願法第82條,對於行政機關怠為處分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並非逕行確認違法並自為處分。故(D)敘述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未經法定先行程序且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B) 正確,程式合法但實體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訴願。
(C) 正確,依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得撤銷原處分,並得發回或自為變更。
(D) 錯誤,怠為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應命機關速為處分,而非確認違法並自為處分。
出處:訴願法第81條、第8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及實務見解,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因該合約內容所生爭議,屬公法上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而非向普通法院之民事庭或地方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第63條、第178條之1僅為行政法院程序規定,非本題直接依據。
各選項:
(A) 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違憲審查等憲法爭議,非本件契約爭議之救濟途徑。
(B) 交通法庭處理交通事件,與健保特約合約爭議無關。
(C) 行政法院審理公法上爭議,健保特約合約屬行政契約,故應向行政法院救濟。
(D) 地方法院審理民事或刑事等一般案件,非行政契約爭議之救濟法院。
出處: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之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本題涉及現有巷道認定之行政處分及其救濟。臺東縣政府為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其函請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僅屬公告方式之委託,不改變原處分機關。甲不服該行政處分,應向臺東縣政府之上級機關即內政部提起訴願,故(D)正確。訴願法第4條規定,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各選項:
(A) 錯誤,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成功鎮公所僅受託代為公告。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生效,非公告日起第3日當然生效。
(C) 錯誤,一般處分得不個別送達,而以公告或刊登方式代替,仍對甲發生效力。
(D) 正確,不服臺東縣政府之行政處分,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出處:訴願法第4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關鍵在於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之權利義務。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將直接影響其晉敘、獎金等權益,屬行政處分。其餘選項多屬事實行為、觀念通知或內部程序行為,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各選項:
(A) 土地登記簿註記僅為事實資訊揭露,未直接限制權利變動,非行政處分。
(B) 核備僅係主管機關就人民團體報送事項所為之監督程序,不直接創設權利義務。
(C) 催告函僅為通知性質,係行政處分作成前之程序行為,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D)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直接影響公務人員權益,屬行政處分,正確。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公務人員考績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包括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故經依法銓敘合格可取得任用資格,(D)正確。其餘選項涉及同法第28條消極任用資格及試用調任限制,均與現行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須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始不得任用;僅緩刑判決確定尚不符合該款要件。
(B) 錯誤,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若已執行完畢,即非「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依該款拒絕任用。
(C) 錯誤,初任各官等試用人員,基於業務需要經指名商調,仍不得於試用期間調任其他職系職務,與現行試用規定不符。
(D) 正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2款,依法銓敘合格為任用資格之一。
出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2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藥害救濟係國家基於社會衡平思想,對於人民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受有藥害時,所給予之補償措施。其性質並非以國家或行為人之違法、過失為前提之損害賠償,而係政策性之行政補償。相關條文未直接規定藥害救濟之定性,但依行政法理論,此類制度屬社會補償之一環,與國家賠償法第5條所定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不同。
各選項:
(A) 民事損害賠償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藥害救濟不以過失為要件。
(B) 國家賠償以公務員違法有責之行為為前提,與合法藥物使用之藥害情形不同。
(C)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以犯罪行為存在為前提,與藥害救濟無關。
(D) 藥害救濟係基於社會衡平所為之行政補償,正確。
出處:行政法—行政補償理論(社會衡平補償)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公法人係指依公法設立,具有法律上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組織。地方自治團體(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公法人,但區公所僅為直轄市或市之派出機關,不具獨立公法人地位。行政法人(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依行政法人法設立,亦屬公法人。故新北市新店區非公法人。
各選項:
(A) 新竹縣五峰鄉為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
(B) 新北市新店區為直轄市之派出機關,非公法人,正確。
(C)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行政法人,屬公法人。
(D)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行政法人,屬公法人。
出處:地方制度法、行政法人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認定命令違法,得議決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故(A)正確。法官於個案中得拒絕適用違法或違憲之命令,且各級法院僅得就法律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命令則由法官逕行審查,無須聲請。
各選項:
(A) 正確,立法院對違法命令得通知更正或廢止,逾期未處理即失效。
(B) 錯誤,法官得拒絕適用違法或違憲之命令。
(C) 錯誤,法官對各類命令均有違法審查權,不限於都市計畫。
(D) 錯誤,命令違憲由法官逕行拒絕適用,僅法律違憲始聲請憲法法庭。
出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憲法訴訟法第55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