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 申論 2甲有名牌女鑽錶A 一只,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12 月31 日參加跨年晚會時,不慎遺失A 錶,當晚為乙所拾獲。乙為取悅其女友丙,114 年3 月1 日於丙生日之際,將A 錶贈與並交付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不知之丙。同年6 月1 日甲向丙請求返還A 鑽錶,丙則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不知為由,拒絕返還。試問:㈠乙、丙贈與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㈡甲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主張返還A 錶,是否有理由?(1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