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㈠甲於114 年5 月將座落於臺北市供自住使用之房地一處(土地面積1公畝)贈與其子乙,該房地產的總市價5,000 萬元,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為2,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400 萬元,該房地產係甲於23年前取得,取得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6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當時房屋及土地的總市價為2,200 萬元,甲購得土地後支付工程受益費10 萬元,改良土地費用20 萬元,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130,試問此次贈與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需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請以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方式,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額)(15 分)㈡丙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114 年有二次贈與行為,第一次是在1 月贈與兒子丁現金300 萬元,第二次是在5 月出資100 萬元,無償為丁購買中華民國境內A 上市公司股票2 萬股,並登記為丁所有,贈與日每股開盤價52 元,每股收盤價48 元。試問丙第一次與第二次贈與應納之贈與稅各為多少?(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