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稅務法規概要
7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交易損失得自3年內純益中扣除
- B我國甲公司交易其非以起造人名義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稅,分開報繳
- C我國乙公司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3年內純益中扣除
- D外國A公司110年初持有我國丙公司100%股權,丙公司的資本額中有80%是由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外國A公司於114年初將持有丙公司之股權全部出售給我國某上市公司,則外國A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應繳納我國所得稅,稅率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