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申論 1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之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 屋占有予原告。問:㈠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㈡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㈢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