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2被繼承人甲遺有A、B 兩筆土地,由乙、丙共同繼承並登記為乙、丙公同共有。乙未經丙同意,請求分割其中A 地,不必就甲之全部之遺產全部合一請求分割。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3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