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嗾使其比特犬追咬老翁乙,行人丙路見不平,乃奪取路人丁之手杖打犬。結果比特犬被打傷而逃;然丁之手杖打犬時,應聲折斷。乙之長衫亦被比特犬所咬破,而免於犬咬之災。試申論丙對於甲之比特犬傷、丁之杖斷、乙之長衫破損,各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30 分)
申論 2被繼承人甲遺有A、B 兩筆土地,由乙、丙共同繼承並登記為乙、丙公同共有。乙未經丙同意,請求分割其中A 地,不必就甲之全部之遺產全部合一請求分割。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35 分)
申論 3甲、乙為配偶,育有丙、丁二子,甲、乙自身之資力均已不能維持生活,丙、丁二子均為成年,且皆有正職,故有一定資產收入。乙死亡後,甲與丙同住,甲、丙、丁之間並未達成協議以給付金錢作為扶養甲之方法。其後,甲死亡後,丙主張甲於生前均由丙扶養照顧,援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丁應返還丙所代墊之費用,丁以未經親屬會議為辯,請求法院駁回丙之聲請,是否有理由?(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