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 條第1 項第1 款的規定,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時,應該具備四項請領條件,其中一項是「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此即所謂「等待期」制度。(每小題10 分,共20 分)㈠請從「等待期」制度的立法目的來說明,「等待期」制度想要達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行政作業上的二項目的為何?㈡請從制度比較的角度,說明我國「就業保險法」規定的「14 日等待期」制度,與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之多數會員國的「等待期」制度相比較時,有何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