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丙就讀某市立國民中學A 三年級,因遺失學生證而心情不佳,中午又因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有遭移送記警告之虞,丙被導師要求負責回收同學午餐未吃完之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A 校之老師兼生活教育組長B 拿事實陳述書給丙填寫,其間僅兩度查看書寫情況,即返回座位辦公,並未注意丙有其他異狀。丙以上廁所為由而獲准離開後,隨即走向行政大樓4 樓陽臺,由欄杆爬上花臺,朝外坐在該處,適他班導師C 經由同學告知而向前查看,C 與丙短暫交談並告知丙要小心,未待丙離開危險處所即轉身離去。丙隨後自4 樓墜落,受有創傷性雙側肺部挫傷、右遠端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傷害。A 校認為B、C 教師對丙並無不聞不問未盡應注意義務之情形且已盡叮嚀及提醒之義務,並未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亦無怠於執行維護學生安全之義務。丙之母親丁認為,B 與C 教師均怠於執行教師法第32條第1 項第4 款及A 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之作為義務,主張A 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評論兩者之看法。(35 分)參考法條:教師法第31 條第1 項第6 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