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公司承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港第36 號碼頭新建工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核,發現該工程因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等諸多缺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該工程之營建業主,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裁處新臺幣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甲認為其係臺中港第36 號碼頭新建工程之承包商,依其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甲於施工期間如有違反環保法令行為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得對甲處以違約金、保留款成數提高或工程估驗款比例減少等不利措施,因此,向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試問: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30 分)
申論 2乙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為辦理該執行事件,遂以書面通知乙公司負責人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 屆期並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續以書面通知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 屆期仍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因認A 有行政執行法第17 條第1 項第2 款、第5 款及第6 款之情形,遂以書面通知限制A出境。A 不服該處分並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駁回異議。A 如仍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35 分)
申論 3丙就讀某市立國民中學A 三年級,因遺失學生證而心情不佳,中午又因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有遭移送記警告之虞,丙被導師要求負責回收同學午餐未吃完之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A 校之老師兼生活教育組長B 拿事實陳述書給丙填寫,其間僅兩度查看書寫情況,即返回座位辦公,並未注意丙有其他異狀。丙以上廁所為由而獲准離開後,隨即走向行政大樓4 樓陽臺,由欄杆爬上花臺,朝外坐在該處,適他班導師C 經由同學告知而向前查看,C 與丙短暫交談並告知丙要小心,未待丙離開危險處所即轉身離去。丙隨後自4 樓墜落,受有創傷性雙側肺部挫傷、右遠端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傷害。A 校認為B、C 教師對丙並無不聞不問未盡應注意義務之情形且已盡叮嚀及提醒之義務,並未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亦無怠於執行維護學生安全之義務。丙之母親丁認為,B 與C 教師均怠於執行教師法第32條第1 項第4 款及A 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之作為義務,主張A 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評論兩者之看法。(35 分)參考法條:教師法第31 條第1 項第6 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申論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教師法第32 條第2 項第1 項第4 款及第9 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申論 6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教師法第32 條第1 項第4 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