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行政法
申論 2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 條第4 項授權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並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以下簡稱審議辦法),提供疫苗接種受害者申請救濟。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來源,係依審議辦法第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同時依審議辦法第5 條規定救濟之種類有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及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四種類。審議辦法第9 條規定,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以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今某甲因接種疫苗出現局部過敏之不良反應,依審議辦法規定請求救濟,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向接種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接種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於7 天內就預防接種受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6 個月內完成審定。案經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後,認定為「無關」,惟考量甲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依審議辦法第1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核予新臺幣10 萬元。於是,中央主管機關將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接種地主管機關。試問:㈠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㈡甲對該救濟給付審定結果若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