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登記概要 申論 1甲及其12歲之長男乙與行蹤不明之親友丙等3人原分別共有A地號土地1筆,該3人之應有部分依序分別為十分之六、十分之三及十分之一。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程序且同時代理乙,將A地號土地全部出售予丁;又,於A地號土地出售過程中,丙未有任何意思表示。現A地號土地業經依法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丁所有。試問:當甲、乙、丁向主管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登記費應如何計收?又,依規定其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應記明(簽註)之事項內容為何?請申述之。(25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