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9 年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土地登記概要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及其12歲之長男乙與行蹤不明之親友丙等3人原分別共有A地號土地1筆,該3人之應有部分依序分別為十分之六、十分之三及十分之一。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程序且同時代理乙,將A地號土地全部出售予丁;又,於A地號土地出售過程中,丙未有任何意思表示。現A地號土地業經依法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丁所有。試問:當甲、乙、丁向主管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登記費應如何計收?又,依規定其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應記明(簽註)之事項內容為何?請申述之。(25分)
申論 2試問: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耕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時,其要件為何?又,預告登記經辦竣後,權利人(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辦該預告登記權利之繼承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登記?請說明之。(25分)
申論 3試問:「再轉繼承」之意涵為何?關於臺灣光復後始發生繼承事實之土地,如有部分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之情形,因繼承開始時間之不同,其他未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於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所應檢附之拋棄繼承文件有何不同?又,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為胎兒者,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如何辦理其登記?以上三項問題,請申述之。(25分)
申論 4有關共有土地使用、管理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第1項規定,係由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試問:此項登記,是否為土地法第43條所定登記公信力(絕對效力)保護之對象?請申述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