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8 年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法規
申論 1依《土地法》第212 條第2 項之規定,區段徵收乃是「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而民國75 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於修法解釋欄中,則是將其定義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致近年來,輿論及學界時有廢除區段徵收之呼聲,其理由何在?試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