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依《土地法》第212 條第2 項之規定,區段徵收乃是「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而民國75 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於修法解釋欄中,則是將其定義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致近年來,輿論及學界時有廢除區段徵收之呼聲,其理由何在?試申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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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產業發展與創新是促進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源,惟目前卻有許多未登記工廠座落於農地上,引發社會爭議。請問,依《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產業園區之設置程序為何?園區內土地建物之使用受益處分規定又為何?前二項規定,與《工廠管理輔導法》所欲輔導的未登記工廠是否有制度上的連結?試申論之。(25 分)
申論 3民國105 年因全國公告地價平均漲幅逾3 成,為免影響民間參與公地設定地上權與BOT 的投資意願,政府力謀相關因應措施。期間,內政部於民國106 年10 月16 日行文行政院中央各部會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建請考量貴管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政策目的或實際需要,另行建構土地租金或權利金計收標準機制,並與公告地價脫鉤,以避免二者互為影響及牽制。」請就現行《土地法》之規定,說明公地租金與公告地價之關聯性,並就上開內政部之函釋,試抒己見。(25 分)
申論 4民國102 年4 月26 日《司法院釋字第709 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關於事業計畫概要及事業計畫程序,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均違憲。請問民國108 年1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如何排除違憲、落實正當行政程序?試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