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申論 2甲以乙之人頭名義設立A 砂石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甲為A 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竟盜採丙所有之B 地砂石,以供A 公司開採加工及買賣交易。嗣丙發現上情,就其砂石遭盜採所受之損害,訴請甲與A 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