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申論 4我國人甲男與日本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婚後在日本東京有共同住所。後兩人感情不睦,協議離婚,甲主張其於婚姻存續期間內購買座落在臺北之A 屋(登記為乙所有)為甲乙二人共有,就甲之主張,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