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 3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 萬元,甲尚未歸還,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前一年,受有甲之贈與20 萬元。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 萬元,但積欠丁20 萬元,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30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