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乙委託律師甲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丙返還A屋,雙方約定甲於收受地方法院判決書之翌日,乙應給付甲律師費5 萬元。甲於民國104 年1 月1 日收受地方法院之判決書,但因律師事務所業務繁忙,遲至106 年5 月1 日始向乙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乙拒絕給付並試圖用木棍打傷甲,甲情急之下,持電擊棒回擊,造成乙輕傷。請問乙拒絕給付甲請求律師費用有無理由?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40 分)
申論 2甲女未婚生子乙,乙在其生父丙去世後,方得知其身世,此時乙可否與丙建立法定親子關係?如何為之?乙可否變更為丙之姓氏?試以民法之規定說明之。(30 分)
申論 3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 萬元,甲尚未歸還,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前一年,受有甲之贈與20 萬元。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 萬元,但積欠丁20 萬元,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