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5 年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司法
申論 2股票未公開發行之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為五人,股東會選任甲、乙、丙、丁、戊五人為本屆董事。但本屆任期尚有一年始屆滿時,甲、乙二人突以健康因素為由辭任董事,依公司法第201 條規定應強制補選。但因適當人選難覓,B 公司乃擬僅先補選一人,是否可行?又,在現行法下B 公司可否依其他方式處理而取代董事之補選?(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