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股東為自然人甲一人,A 公司因有設置門市部之需求,乃擬由甲提供甲所有之房屋以市價出租予A 公司,請附理由說明甲得否代表A公司與自己為該房屋租賃行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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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股票未公開發行之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為五人,股東會選任甲、乙、丙、丁、戊五人為本屆董事。但本屆任期尚有一年始屆滿時,甲、乙二人突以健康因素為由辭任董事,依公司法第201 條規定應強制補選。但因適當人選難覓,B 公司乃擬僅先補選一人,是否可行?又,在現行法下B 公司可否依其他方式處理而取代董事之補選?(25 分)
申論 3甲、乙、丙三人集資設立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 公司」),章程關於所營事業之記載僅具體列舉營業項目代碼為「J101010」之「建築清潔服務業」一項業務,並據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由於甲、乙、丙三位股東並無經營公司經驗,乃在股東會選任戊、己、庚三人為董事,組成董事會實際經營C 公司。惟公司設立後,所營清潔服務業務僅能勉強損益相抵,並未能如預期大幅獲利。戊、己、庚三人為追求利益,經審慎評估後,乃經全體董事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將公司資金轉於經營營業項目代碼為「J905010」之民宿業,卻因而導致C 公司大幅虧損。對此結果,C 公司之股東主張董事會經營章程所未記載之民宿業務造成公司損害,故參與決議之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三位董事則主張公司法明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故其經營民宿業務並未違反公司法規定,不需賠償公司損害。請論述何方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申論 4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設立D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D 公司」),經營創意文具之製造販賣。D 公司共發行無票面金額股4 股,甲等四人各持1 股。並由甲、乙、丙三人擔任董事,丁擔任監察人。D 公司設立後,產品銷售狀況良好。但因公司將銷售所得投注於開發生產更多樣化之產品,致積欠原料供應商X 公司100 萬元之貨款無法如期支付。X 公司判斷D 公司具有未來發展性,乃向D 公司表明願以該100 萬元貨款抵充出資,取得D 公司發行之新股。監察人丁雖表示反對,但因D 公司章程就發行新股並無特別規定,乃由三席董事全體出席,出席董事全體同意之董事會決議,以該100 萬元債款抵充出資,發行新股1 股予X公司。請附理由說明D 公司此發行新股行為是否適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