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刑法 申論 1刑法第19 條第1 項和第2 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欠缺或顯著降低時,分別予以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法律效果。同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請析論第3 項規定之優缺利弊。(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