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4某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H-2 組)」,其所有權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變更用途,經營「視聽歌唱業(B-1 組)」使用,導致居住環境品質惡化,住戶爰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反映,訴請解決。試問:㈠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未依使用執照核准用途使用,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該如何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罰則」為何?(7 分)㈡若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允許住宅區經營「視聽歌唱業」,建築物所有權人能否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又主管機關當依違反建築法或都市計畫法處置?請申述其理由。(8 分)㈢本案住宅區內經營「視聽歌唱業」,同一違規行為可能同時違反二種以上法令,甚或分屬不同行政機關管轄時,應如何處理?請就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加以說明。(5 分)㈣若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試問該處分書效力如何?(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