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內政部於民國101 年10 月1 日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 號令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第10 章無障礙建築物),並自102 年1 月1 日施行。若某建設公司於101 年11 月20 日,檢附相關圖說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掛號申請建造執照,審查結果發現尚有須修正補件事項,於101 年12 月10 日發文通知改正,請就下列問題加以說明:㈠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 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俾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但有那些情形得不受限制?(7 分)㈡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 章無障礙建築物之規定,有關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車位」之數量有何限制?(6 分)㈢起造人於接獲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改正之日起,應於多久期限內改正完竣送請複審?倘因故無法於限期內改正完竣時,主管建築機關如何處理?起造人可否申請展延期限?若可,展延期間及次數有何限制?請就建築法之規定說明之。(6 分)㈣若起造人於102 年3 月25 日將案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複審,試問本案是否須依新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 章無障礙建築物」相關條文檢討?得否適用修正前的舊法規?理由為何?試申述之。(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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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依行政程序法第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據此,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法借重民間專業團體協助相關建管事務,以提升行政效能、加速審(查)核績效與品質。請就現行建築法及其子法有關規定,說明有那些事項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25 分)
申論 3按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基地符合禁限建規定」乃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執照應審查項目之一,請就相關法令例舉10 項原因說明那些情形須禁建或限建?其法令依據、限制內容、主管機關為何?(25 分)
申論 4某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H-2 組)」,其所有權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變更用途,經營「視聽歌唱業(B-1 組)」使用,導致居住環境品質惡化,住戶爰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反映,訴請解決。試問:㈠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未依使用執照核准用途使用,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該如何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罰則」為何?(7 分)㈡若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允許住宅區經營「視聽歌唱業」,建築物所有權人能否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又主管機關當依違反建築法或都市計畫法處置?請申述其理由。(8 分)㈢本案住宅區內經營「視聽歌唱業」,同一違規行為可能同時違反二種以上法令,甚或分屬不同行政機關管轄時,應如何處理?請就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加以說明。(5 分)㈣若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試問該處分書效力如何?(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