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臺北公司X1 年1 月1 日開始營業,X1 年度所得稅相關資料如下:X1 年度帳上之稅前會計所得為$2,800,000,其中含政府債券免稅之利息收入$100,000 及環保罰鍰支出$400,000。稅法規定行政罰鍰支出報稅時不得列報。X1 年1 月以分期付款出售6 台機器,帳列毛利$1,200,000,報稅時分5 年平均申報。X1 年初以$1,440,000 購入一台設備,預期可用5 年,無殘值,帳上採年數合計法計提折舊,報稅則採直線法。北公司對X1 年度的銷貨提供兩年產品售後服務保證(此種產品保證無法單獨出售),X1 年度帳列產品服務保證費用為$450,000,此費用於X1 年度支付$210,000,預計X2 年度支付$150,000,X3 年度支付$90,000。報稅時產品服務保證費用須實際支付才能列報。X1 年度的所得稅稅率為17%。臺北公司預期未來各年均有足夠的課稅所得供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迴轉。試求:計算臺北公司X1年度之課稅所得金額並作臺北公司X1年度有關所得稅之分錄。(7 分)假設X2 年度所得稅法修正,稅率提高至25%,並追溯自X2 年1 月1 日起適用(X1 年度無法得知稅法將有此修正)。臺北公司X2 年度稅前會計所得為$3,800,000,除上述X1 年度之事項外,臺北公司X2 年度無其他財稅差異事項,計算臺北公司X2 年度課稅所得額及所得稅費用。(8 分)